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
2010年8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旨在更好地支持和保障残疾人及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参加录用体检。
一、通知的目的
1、依照残疾人权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积极支持和保障居家生活维持能力并参加劳动就业的残疾人从事公务员行业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全社会面向残疾人和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以公平有序的方式参加录用考试和录用体检;
3、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和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参加录用体检,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安排政策。
二、不适用特殊标准的报考人员
本通知不适用于:
1、与录用岗位关联性要求非常高的职位;
2、涉及安全和国防关键紧要职务的录用岗位;
3、因公务需要必须按照一定的身体素质要求来发展任职的录用岗位;
4、有明确规定不能延期、无记实可查表明录用条件未实现,或延期后未达到体检标准,则当报名人不得参加社会招聘录用工作的公务岗位。
三、特殊标准的具体体检要求
1、残疾部分实施合理安排:
(1)残疾人及患有慢性病公务员参加体检时,应给予容错、合理安排;
(2)身体残疾的报考人员在体检中,如果报考岗位与身体特长不存在冲突,可以不计入体检不符合等级,但其它检查结论应满足有关情况规定;
(3)对于行动不便、使用助行器具者,可在体能检查中实施酌情减轻或免除部分
检查项目;
(4)体态残疾的报考人员,如有不适宜进行身体劳动的情况,可以酌情减轻体检标准或免除体检。
2、慢性病部分实施合理安排:
(1)对患有经无菌处理、有良好辅助疗效、无积极并发症的慢性疾病,可根据各报考公务岗位的要求,适当减轻或免除部分检查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须延长体检时间,直到疾病治愈或达到检查标准:(a)因有生活维持能力要求的慢性病,而需要持续服用药物的报考人员;
(b)接受过手术的报考人等。
四、特殊情况体检时间安排
1、有特殊情况的报考人员提出申请后,应由本人及其家长、本人医生等提供有关可靠证据,核实本人具备体检参加资格;
2、有特殊情况的报考人员应按照主管机关安排的体检时间参加体检;
3、如果当报名人申请延期体检不便,应使用其他可行方式,在体检时间内完成体检;
4、完成体检后,参加考试和录取审查的报考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录取审查结果的上报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