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1.08.18
【文 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
【施行日期】2021.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
  (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
王志良、王坚、王松灵、蓝闽波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耕地保护的提案》收悉。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你们的建议对新时期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国家层面着手,系统的梳理现有的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创新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协同政策体系,强化部门协同,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和空白”的建议。
  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多主体参与耕地保护实现部门协同治理,对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有限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当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耕地保护法起草工作,将在全面系统梳理现有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中央最新要求基础上,研究提出新时期严格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规则和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中的优先序,强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耕地保护的责
任,明确公民和法人保护耕地的义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考核等制度,进一步推进耕地保护制度化、规范化。
  二、关于“对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做到能划尽划,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以及严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立‘田长制’等保护责任体系”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正会同农业农村部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组织对各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开展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将把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将保护任务落实到各省份,全部落地上图入库,实行特殊保护。同时,严格建设用地项目审查,除国家规定的6类重大建设项目外,其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符合条件占用的,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并按照“量质并重”的原则,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工作。
  2021年4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明确各地要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以村、组为基础,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目前,山东、北京、天津等地在全省(市)范围内已部署开展建立“田长制”工作,浙江、陕西、湖南、河南、湖北、广西、福建、甘肃等省
也选取部分市、县开展“田长制”试点工作,均取得了积极进展。下一步,我部将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指导各地将“田长制”工作做实、做细,逐级压实党委政府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三、关于“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从源头上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加强新增计划指标的精准配置、深挖宜耕潜力等”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补充耕地备案系统,实现补充耕地可查询可追溯;二是全面核查整改,2018年以来,连续3年集中开展补充耕地核查,已将核查发现的问题耕地全部从储备库中扣减,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三是公开补充耕地信息,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逐步将补充耕地项目名称、验收时间、补充耕地面积及地块位置、补充耕地实地照片等主要信息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管,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科学分析评判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改进并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
  2020年,我部改革土地计划管理,取消因素法分配方式,明确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
配置计划的依据,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对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量入为出。通过这一改革,对真实有效的项目用地保障更精准,同时促进地方加大力气盘活存量,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对耕地非粮化、非食物化要建立齐抓共管的协同机制,避免菜篮子与米袋子争地”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非粮化”问题。2020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明确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2021年7月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进行了规定:“一般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为严格控制耕地“非粮化”,采取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2021年3月,我部部署开
展耕地卫片监督工作,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影像等信息技术手段,结合实地巡查等方式,动态监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情况,建立“半年通报,年度检查评估”的工作机制,及时将发现“非粮化”问题与农业农村部共享,与农业农村部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国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相结合,协同处置好耕地“非粮化”、“非食物化”等问题。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在“三调”成果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具体管制规则,确保良田粮用,切实避免菜篮子与米袋子争地。
2020国家会议时间安排
  五、关于“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国家层面的耕地保护基金,加大国家粮食主产区和耕地资源保护区的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的建议。
  2016年以来,中央财政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全部直补到户,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下一步,我部将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耕地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和实
施步骤,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充分调动国家粮食主产区和耕地资源保护区农民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
  目前,国家已设立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中国农垦产业发展基金等,各级财政部门已经在相关领域设立了较多数量的产业引导基金。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应从严把关,为避免基金设立“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你们提出的“建立国家层面的耕地保护基金”的建议,我们认为现阶段宜统筹运用好现有资金、基金、政策,实现耕地保护奖励激励。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在研究起草耕地保护法工作中予以重点考虑。
  六、关于“实施中低产田改造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和基础设施条件”的建议。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有关批示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部署,2019年12月,我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选择一些地区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
生活、生态空间格局。2021年1月,我部印发通知,安排446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并提出做好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近年来,我部配合农业农村部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202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1.6亿亩,顺利完成《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用好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两个渠道,按照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单季千斤,双季吨粮”为目标,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夯实粮食生产物质基础。
  七、关于“加大国家对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督查和审计力度,进一步完善土地督察工作机制和国家土地资源专项审计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通过每年的土地例行督察及相关专项督察,紧盯各类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问题,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举一反三、严肃整改。审计署始终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持续推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