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0.01.21
【文 号】国粮办规〔2020〕55号
【施行日期】2020.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规〔202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第35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中央本级(包括局本级及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领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各专项建设管理办法;
  (二)组织实施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审核、上报和下达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
  (三)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委托开展竣工验收;
  (四)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
  (六)实施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 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承担补助和贴息项目实施组织和监管责任,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地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本地区(企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二)具体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审核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三)组织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局要求,开展补助和贴息项目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局垂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垂管局”)承担直接投资项目监管责任,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级及所属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级及所属单位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具体组织本级和所属单位项目实施和试生产,按规定权限或受国家局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2020国家会议时间安排  (四)受国家局委托,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和中央企业项目进行核查;
  (五)按照国家局要求,开展项目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与申报
  第七条 适宜编制建设规划的领域,应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建设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垂管局要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单位)发展需求,谋划符合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编制建设规划或方案。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纳入建设规划,报国家局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资金原则上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九条 建立并实施项目储备制度,逐级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作为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申报项目应从储备项目中筛选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未纳入储备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审核与资金安排
  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实行审批制。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垂管局、国家局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垂管局审核后报国家局审批。其中,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国家局委托垂管局审批。
  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局批准的规划或方案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或者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
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实行切块管理。
  针对资金渠道来源不同、管理方式有差异或适合分类管理的项目,国家局按权限组织审核各省份(企业)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单行材料或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开展项目审核时,一般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核。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局依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粮食流通宏观调控需要,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统筹研究提出项目审核、审批或资金安排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