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陈震宁
来源:《人大研究》2020年第11期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创新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做法和成效为提升人大工作整体水平、依法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进一步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需要与时俱进深入研究、面向需求创新实践。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依法监督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弱项
        回顾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后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工作历程,取得的显著成绩不可低估,积累的基本经验弥足珍贵,但同时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也应予以高度重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可行管用的路径和方法,切实加以解决和改进。
        以江苏为例,省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40多年历程,就不同时期工作特点而言,大
致可分为起步探索、全面实施、规范健全和创新突破四个阶段,总体上呈现出一条比较清晰的发展轨迹:依法监督工作的职能职责从无到有、不断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建立完善,监督形式的运用不断拓展丰富,监督的认识、理念和实践不断深化,监督工作的法治化框架愈加完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依法监督领域改革创新呈现出许多特和亮点,取得一系列新拓展新突破。
        通过实地了解基层人大强化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做法及成效,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提示我们,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影响质效的薄弱环节,具体可梳理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议题遴选不够精准。地方各级人大依法监督工作的一个常见问题是监督事项选题的针对性不够强、精准度不够高,站在全局高度谋划未达到应有水准,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扣得不紧,与人民众的利益诉求贴得不近。具体表现为贪多求全,聚焦点不够集中,问题导向不够鲜明,相关工作安排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对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持续关注不够,常常是“打一换一个地方”,只求过程留痕,不重最终成效。
        二是学习研究不够深入。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围绕监督议题开展学习研究的主动
性不强,时间和精力不能保证,存在以泛泛听取工作汇报、粗浅了解表面政策代替具体深入学习研究的现象。审议前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方式方法相对单一,与部门座谈多、听取汇报多,直接深入基层、与老百姓面对面交流少;传统方式运用多、现代信息化手段运用少;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一些调研缺乏深度,按规定路线看现场多,随机抽查和暗访少;走马观花、了解面上情况多,解剖麻雀、深入剖析问题少,往往达不到带着问题下去、取得成果回来的预期效果。
        三是审议环节不够严实。常委会会议审议需要有关方面准备的材料送达不够及时,影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介入。审议时间安排不够充分,省级人大常委会会期一般3~4天,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会期一般1~2天,有的县区会期常常仅安排半天,导致参与审议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并充分发表审议意见。一些委员和代表的审议发言紧扣主题直截了当不够,存在把握不住重点和关键,甚至存在发言东拉西扯、不着边际等突出问题;一些委员和代表事先准备不充分,发言质量总体不高,往往是肯定成绩多、剖析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少,提文字性修改意见多、实质性修改建议少,提泛泛而谈的建议多、体现专业性的高质量建议少。一些地方分组审议会议纪律松弛,对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的请假把关不严,参会精力不集中,会议现场管理不到位。
        四是方式运用不够全面。在监督法规定的7种监督形式中,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监督、备案审查、专题询问等形式运用频率较高,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这几种监督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极少。在经常运用的监督手段中,有些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的形式大于内容,关注并解决深层次矛盾和实质性问题的实际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预算、计划审查监督往往只是履行法定程序,对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未能做到有深度地审查,导致监督效果不够理想。围绕重要议题,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以提升实际成效做得不到位;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缺少关联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完成选举、任命程序后,开展任后监督未能作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性安排。
        五是意见质量不够水准。常委会审议后形成的书面意见是人大履职的重要文件,但由于认识高度、重视程度、研究深度以及业务素养局限等多种原因,加之对书面审议意见的出具缺乏规范严谨的把关审定程序,导致一些议题的书面审议意见质量偏低。由于其问题导向不鲜明,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具体有效落实势必无从谈起,长此以往,不仅影响监督工作的效率效能效果,还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整体形象帶来很大损害。
2020国家会议时间安排
        六是沟通对接不够畅达。在选择监督议题、形成审议意见、跟踪督办落实等各个环节,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等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都还存在不够及时、不够经常、不够具体、不够深入等问题,这对议题审议抓好落实、形成合力带来直接影响。
        七是后续督办不够较真。在审议意见督促落实的后续运作过程中,往往存在重交办轻督办、重过程轻结果、满足于文来文往的现象,交办审议意见常常是“一送了之”,对跟踪问效缺乏相应安排,往往是审议时“大张旗鼓”、审议后“偃旗息鼓”。
        八是评价机制不够健全。审议工作重点更多地放在发现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上,对有关工作成效特别是重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科学合理评价机制不健全,压力传导不到位,导致整改意见办理结果好坏一个样,直接影响了方方面面对监督整改的重视程度和认真态度。
        九是协同联动不够紧密。纵向上各级人大围绕同一议题上下联动开展监督不够经常和深入,横向上人大监督与纪检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协同运作的契合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综合效应。
        这些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这样几个
方面:思想认识层面,主要是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所肩负工作职责的特殊重要性,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不够强,不愿在监督工作上动真碰硬,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依法履职的刚性和效应。就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多年,常常在不经意中滋生“轻车熟路”的自满自足意识和省事无事的行为惰性,激情动力的消磨和缺失直接影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员结构层面,主要是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不够高,部分兼职委员不能正确处理做好本职工作与依法履职的关系,经常因为本职工作事务繁多而不能正常参加审议前后的各种履职活动,相当一部分兼职委员正是因为诸如此类的个人原因不能高质量履行议题审议职责。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监督议题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相对欠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议政水平和质量。制度规范层面,主要是监督工作制度性安排尚不完善,规范化要求总体不高,一些地方从议题选择、组织视察,到会议审议、测评评议,再到审议意见转办督办、结果公开,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有效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一些制度规范“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导致执行落实过程存在诸多“宽、松、软”现象。另一个问题是常委会会议内容的公开透明程度不够,社会公众因此无法充分了解会议的审议情况和参会人员的议政能力水平,难以对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形成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
        二、注重实践创新,持续强化务实高效开展监督工作的刚性举措
        (一)注重传承与拓展,守正创新深化监督内涵。全面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性质、定位、领域和内容,对于切实履行好人大监督职责,强化依法监督质效意义重大。
        一是适应形势变化,与时俱进明确工作定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其中包括:加强党对人大监督工作领导,确保人大监督正确方向;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要让人大监督“长出牙齿”,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性;推进宪法实施和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体系,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首先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论述,深刻把握人大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这一特征,深入理解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一定位,始终坚持守正创新,切实强化依法监督质效。
        二是面向实际需求,与时俱进完善制度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制定的监督法,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进
入新时代,党和人民对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有了新的要求、新的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监督法的修改列入本届立法规划,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为此提出专题议案,所提建议主要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写进监督法;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并赋予人大专门委员会相应监督职权;依法将各级监察委员会列入监督对象;在法律层面把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评议和对人大任命人员的履职评议作为重要的监督方式;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特别是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的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真正让人大监督工作“长出利齿”并“咬合有力”等等。据了解,全国人大相关法律修改工作正在抓紧推进。
        三是深化理论研讨,与时俱进践行核心要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的取向逐步明确。对人大监督内涵的具体界定,最早是1980年彭真同志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提出的“主要是监督是否违反宪法、法律,包括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之后,各级人大从实际出发对监督工作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将人大监督工作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明确提出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确立为监督的基本形式,对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2006年8月,监督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全面施
行在推动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不同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重心有所不同,但都突出了在党领导下依法开展监督的核心要求,体现了人大监督内涵的历史传承与适时拓展,为强化人大依法监督质效提供了法律制度保证。宪法、法律规定和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让我们在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愈加深刻地认识到,人大监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特别是宪法、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解、检查、审议和处置。
        (二)注重汇集与筛选,科学精准提高选题质量。实践证明,精准选题、明确指向是强化监督质效的基本前提,选准了议题,就抓住了监督工作的关键。为此,应特别注重这样几点:
        一是紧扣中心,聚焦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一个时期上级及同级党组织确定的发展目标选取审议主题,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众普遍反映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焦点问题等等。例如推动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发展大局、协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中央重大战略和决
策部署的贯彻;例如推动科技创新、建设自主可控先进制造业体系、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省委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落实;例如教育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众高度关注的民生实事的兴办;例如司法不公、“执行难”等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