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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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130号。
新疆乌鲁木齐人力资源网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楠,*,1980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同济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同济堂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楠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张楠承担。事实与理由:新疆同济堂公司主张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张楠未提供劳动,一审法院依据记录认定张楠正常提供了劳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证据不足;从《劳动合同书》附件一《岗位及岗位职责》可以看出公司雇佣张楠的唯一目的即搭建、运营、维护“同济堂云健康平台”和“同济堂云旅游平台”,但早在2020年初公司与案外人就搭建网上平台事宜发生纠纷,该网上平台搭建事宜即停止,至今未恢复搭建工作,故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张楠不存在任何工作内容;张楠提供劳动应当存在相应的劳动成果产出,但张楠提交的记录并无提及网上平台搭建工作内容也无其他工作内容,不能证明其实际提供了劳动;新疆同济堂公司在2020年4月办公场所被封锁,在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处于停业状态,无法安排张楠工作,故张楠在此期间应属于待岗状态,新疆同济堂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其支付生活费符合相关规定。
张楠同意一审判决。
张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新疆同济堂公司支付张楠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2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3日,新疆同济堂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张楠(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张楠所在部门为线上营运中心,职务为线上营运经理,工资标准(薪酬级别基本薪酬标准)为25000元/月(税前),岗位职责为:1.在聘用期内,乙方应勤勉履行本文件规定的岗位职责及后续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运营管理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的岗位职责;乙方应对定期向线上营运总监提供线上营运总监可能要求的、与要求其对之履行职责的公司事务有关的信息。2.聘用期内管理人员除履行前款的规定职责外,还需履行下列具体职责:2.1团队管理,(1)协助整个线上IT团队的组建与管理,整合现有团队人才,建立线上营运人才标准,梳理清晰的组织架构;(2)参与团队完成线上营运平台规划并实施,对产品、设计、研发、质量、运维、推广、运营、数据、客服的全流程进行监控,确保业务方向正确;(3)不断在团队建设发展方向维护、创新,充分挖掘团队成员创造力及潜能,增强团队凝聚力。2.2业务规划,整合公司优质资源板块,结合互联网新技术将线上线下场景中的信息流、商品流、物流等要素打通,借助移动应用载体,为用户的终身健康创造价值。具体以2021年为节点,制定第一个3年规划,协助配合线上营运总监建设与完善同济堂云健康平台和同济堂云旅游平台。2.3技术实施。2.4平台运营。
2019年5月16日双方签署的目标责任书记载,张楠直接上级郭磊,张楠基本薪酬标准为25000元/月,合计300000元/年。基本薪酬的50%根据月度考勤状况发放,基本薪酬的30%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发放,基本薪酬的20%累计到季度,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发放。关于考核方式,目标责任书载:1.次年年初完成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并确定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根据具体指标性质,由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对张楠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实施考核。2.月度、季度考核内容在考核期初由张楠与直接上级依据届时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沟通确定,并在下一个考核期初由直接上级进行考核,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执行。3.人力资源部门为绩效考核工作组织部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解释。
张楠提交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表显示,张楠工资由基本工资12500和绩效工资12500元组成。新疆同济堂公司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
一审中,双方关于张楠诉争期间是否居家待岗存在争议,新疆同济堂公司主张郭磊并非张楠上级,郭磊与张楠一同受董事长张美华的直接领导,张楠也由董事长张美华直接分派任务,公司招聘张楠就是为了搭建云健康平台,自办公区被封后,云平台没有任何进展,公司便没
有再向张楠安排其他工作,且张楠提交的诉争期间的月报是在仲裁之后补充提交的,月报并未通过董事长审核,所以对张楠的工资没有发放,故主张张楠系居家待岗,同意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为证明上述陈述意见,新疆同济堂公司提交了北京瑞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新疆同济堂公司送达的通知、律师函、解除合同通知书等。上述材料显示北京瑞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通知新疆同济堂公司,因新疆同济堂公司未缴纳房屋租金,其将于2020年4月1日对兴隆国际大厦1号楼5层进行封门,并于2020年5月21日发送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书。新疆同济堂另提交公司人事贺然与郭磊的记录用于证明董事长未通过张楠的考核,记录显示郭磊于2020年12月4日询问贺然其和张楠的绩效考核材料是否收到,贺然答复收到。同年12月14日,贺然回复称“郭总,这边了相关领导,但是因为你和张楠张总的工作是董事长安排的,情况不是很了解,你那边直接请董事长审核下,谢谢”,“董事长好像在北京吧,如果有机会面签,有纸质回复最好”。张楠仅对记录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并对新疆同济堂公司的陈述意见不予认可。
张楠主张郭磊就是张楠的直接领导,也是由郭磊直接安排其工作,考核也是郭磊对其进行考核,其入职并非仅为了搭建云健康平台,还有其他工作内容,且在诉争期间其一直在居家办公。为证明其主张,张楠提交了记录,其中其与郭磊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21日
的记录中,多次显示新疆同济堂公司董事长给郭磊安排任务,并由郭磊向张楠传达,并显示二人关于相关任务进行沟通的情况。张楠与邓克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张楠与邓克就工作情况进行沟通。张楠与“张雷@兴盛源”的记录显示,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11月间,双方有关于工作的事情进行沟通。名为“电商组”的消息显示,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2月21日间,名为邓克、张雷@兴盛源、李聪@兴盛园信息技术的人与张楠进行工作方面的沟通。张楠称电商组这个是帮助被告的孙子公司兴盛源进行线上项目,兴盛源国际电商部是张楠前期工作方才具备的线上运营条件,业务内容是在拼多多销售被告公司产品。新疆同济堂公司对上述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邓克是关联公司兴盛源的总经理,坚持主张张楠的直接上级为张美华,2020年4月起就没有给张楠安排工作,认为记录不能证明实际提供了劳动。张楠另提交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份月报以及邮件截屏,显示郭磊向贺然提交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工作产出物及考核表,用于证明其履行考核流程。新疆同济堂公司对月报的形式真实性认可,确有收到张楠的月报,但对月报内容不认可,认为没有通过董事长张美华的考核。另主张月报考核是每月都考核的,但张楠7-10月的月报是12月才发送,11月到次年4月的是2021年5月17日才发送,当时张楠已经提起仲裁。
一审中,新疆同济堂公司表示2020年3月之前工作比较正常,都是张楠和郭磊口头审核,因公司4月份没有了办公场所,所以从4月份开始以月报的形式进行考核,由郭磊提交月报给人力资源部们,由人力资源部向张美华报审核意见,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发放工资。7月至10月,人力资源部要求郭磊直接去董事长取审核报告。对于其他员工的考核,新疆同济堂公司表示由员工将月报报给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张楠则称审核流程一直没有变更过,一直是通过月报方式,由张楠向郭磊以月报形式发送,郭磊将考核结果通知人力资源部部长贺然,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