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等转发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建城[2012]11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7.13 
【实施日期】2012.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转发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新建城[2012]11新疆乌鲁木齐人力资源网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建城〔20127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环卫职工待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卫工人待遇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86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环卫职工待遇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