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亡)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居民收⼊和消费⽀出情况,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47412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次性⼯亡补助⾦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对2022年⼯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作以下说明,供参考!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单位⼀⽅的申请时限
根据《⼯伤保险条例》《⼯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上述30⽇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法条链接
《⼯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七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进⾏⼯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办理。
⽤⼈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
(⼆)劳动者⼀⽅的申请时限
《⼯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限的特别规定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或者其近亲属⾃⾝原因超过⼯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或者其近亲属⾃⾝原因:
(1)不可抗⼒;
(2)⼈⾝⾃由受到限制;
(3)属于⽤⼈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需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二十三级工资对照表
(⼀)劳动、聘⽤合同⽂本复印件或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收到⼯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内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形式⼀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政部门收到申请⼈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多长时间作出⼯伤认定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 60⽇内作出⼯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书》。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伤认定申请,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 15⽇内作出⼯伤认定决定。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伤认定决定作出之⽇起20⽇内,将《认定⼯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和⽤⼈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伤认定的前提不⼀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政部门认定职⼯⼯伤,应以职⼯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情况下有例外。
最⾼法院(2018)最⾼法⾏再151号⾏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单位承担职⼯的⼯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职⼯发⽣⼯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
不服⼯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或者其近亲属、⽤⼈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特别提醒: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的⾏政复议不是⾏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伤待遇计算标准怎么定
基于《⼯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参考。
(⼀)
1-10级⼀次性伤残补助⾦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如下:
⼀级伤残本⼈⼯资 ×27个⽉
⼆级伤残本⼈⼯资 ×25个⽉
三级伤残本⼈⼯资 ×23个⽉
四级伤残本⼈⼯资 ×21个⽉
五级伤残本⼈⼯资 ×18个⽉
六级伤残本⼈⼯资 ×16个⽉
七级伤残本⼈⼯资 ×13个⽉
⼋级伤残本⼈⼯资 ×11个⽉
九级伤残本⼈⼯资 ×9个⽉
⼗级伤残本⼈⼯资 ×7个⽉
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
⼯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下同)。
(⼆)
1-6级伤残津贴(按⽉享受)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六级伤残的,按⽉⽀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级伤残本⼈⼯资 ×90%
⼆级伤残本⼈⼯资 ×85%
三级伤残本⼈⼯资 ×80%
四级伤残本⼈⼯资 ×75%
五级伤残本⼈⼯资 ×70%
六级伤残本⼈⼯资 ×60%
说明:
1. 1-4级伤残津贴由⼯伤保险基⾦⽀付,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2. 5-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在难以安排⼯作的情况下⽀付,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三)
5-10级⼀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1.⼀次性⼯伤医疗补助⾦:由⼯伤保险基⾦⽀付;
2.⼀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由⽤⼈单位⽀付;
上述两⾦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般是按照本⼈⼯资⼀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伤保险条例或⼯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依照《⼴东省⼯伤保险条例》,⼴东省⼀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标准如下。
⼀次性⼯伤医疗补助⾦:
五级伤残本⼈⼯资 ×10个⽉
六级伤残本⼈⼯资 ×8个⽉
七级伤残本⼈⼯资 ×6个⽉
⼋级伤残本⼈⼯资 ×4个⽉
九级伤残本⼈⼯资 ×2个⽉
⼗级伤残本⼈⼯资 ×1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五级伤残本⼈⼯资 ×50个⽉
六级伤残本⼈⼯资 ×40个⽉
七级伤残本⼈⼯资 ×25个⽉
⼋级伤残本⼈⼯资 ×15个⽉
九级伤残本⼈⼯资 ×8个⽉
⼗级伤残本⼈⼯资 ×4个⽉
依照《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
⼀次性⼯伤医疗补助⾦: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级伤残3万元
患职业病的⼯伤职⼯,⼀次性⼯伤医疗补助⾦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