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规则和裁判通则
2006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定
中国轮滑协会印制
2005年12月
前    言
速度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通则是速度轮滑运动竞赛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规性文件之一。它为速度轮滑竞赛提供客观、统一的标准,正确指导运动员的训练和参赛,为裁判员规范地工作和公正、准确地执法提供依据。
本竞赛规则和裁判通则是参照国际速度轮滑委员会(CIC)2005年《国际速度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通则》,在我国1997年版《轮滑竞赛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全国轮滑竞赛实践而制定的,适用于全国各类速度轮滑竞赛及速度轮滑运动技术等级评定。
本规则由辛毅、徐三兆、王尔、付爽同志翻译编写,秦吉宏、刘雄弼、郭玉良同志校对、修改。在修订过程中,宋兆荣、张兴高、付进学、刘仁辉等同志参与了修改工作。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竞赛规则
第一条  比赛跑道
第二条  场地赛跑道
第三条  公路赛跑道
第四条  赛场的适应性
第五条  滑跑方向
第六条  正式比赛的距离
第七条  世界锦标赛、全国锦标赛的正式设项
第八条  竞赛类型
第九条  参赛组别与年龄规定
第十条  起跑
第十一条  起跑规定
第十二条  设备、器材和后勤保障
第十三条  不同类型比赛的终点线
第十四条  被扣圈运动员的安排
第十五条  集体出发的比赛到达终点名次的排定
第十六条  计时赛的附加赛
第十七条  终点名次
第十八条  公路赛的最长时间
第十九条  竞赛通则
第二十条  比赛服装
第二十一条  轮滑鞋
第二十二条  参赛号码
第二十三条  反兴奋剂
第二部分  裁判通则
第一条  裁判委员会
第二条  裁判员服装
第三条  裁判长职责
第四条  副裁判长职责
第五条  发令员职责
第六条  监道裁判员的职责
第七条  终点裁判员的职责
第八条  记圈裁判员的职责
第九条 检录裁判员的职责
第十条  计时裁判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处罚
第十二条  警告
第十三条  降低比赛名次
第十四条  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五条  裁判委员会的纪律措施
第十六条  针对有关代表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关于参赛权的抗议
第十八条  针对裁判委员会裁决提出的抗议
第十九条  申诉抗议费
第二十条  比赛成绩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其他
第三部分  竞赛指南
国家二十三级工资对照表第一条  裁判委员会会议
第二条  组委会(竞委会)会议
第三条  教练员、裁判员联席会议
第四条  竞赛
(一)200米和300米个人计时赛
(二)500米计时赛
(三)1000米计时赛
(四)5000米和10000米积分赛
(五)15000米和20000 米淘汰赛
(六)淘汰积分赛
(七)3000米接力赛和5000米接力赛(限三人) (八)马拉松
第四部分  速度轮滑比赛备用表
表一:200m/300m计时成绩记录表
表二:终点名次报告表
表三:终点裁判员记录用表(积分赛)
表四:终点裁判员记录用表(淘汰赛)
表五:终点裁判员记录用表(淘汰积分赛)
表六:终点裁判员记录用表
表七:犯规判罚表
表八:团体总分统计表
表九:各项前六名成绩汇总表
表十:奖牌统计表
第五部分:附录
一、速度轮滑竞赛常用术语中、英文对照表
二、运动员守则
三、教练员守则
四、裁判员守则
五、仲裁委员会条例
六、反兴奋剂条例
七、速度轮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八、轮滑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
九、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