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4.11.30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19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保证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
  第三条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第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施记分考核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原则,对差错及差错责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记分。
  第五条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记分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第六条国家二十三级工资对照表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
  (一)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向海关要求修改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修改,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
标等造成危害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2分:
  (一)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撤销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撤销,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二)海关人员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要求报关员向海关解释、说明情况、补充材料或者要求提交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的,海关告知后报关员拒不解释、说明、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导致海关退回报关单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5分:
  (一)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导致海关撤销报关单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后,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因出口更换舱单除外),经海关同意且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的;
  (三)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下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但影响海关统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
  (一)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
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第十一条 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