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一)现职高层管理人员;
(二)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二线领导人员)。
第二章薪酬支付方式
第三条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总部统一管理和发放。总部直接在北京为高层管理人员建立银行个人薪酬账户,按月为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基薪,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高层管理人员业绩奖金。高层管理人员通过银行卡在所在地银行网点领取薪酬。
第四条基层单位按有关规定为高层管理人员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缴费金额及调整变化情况按月报告总部人事部门汇总。
第五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在所任职单位的成本中列支。总部实际发给个人的薪酬(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年内挂账,有关单位年终将资金拨付给总部。
第六条二线领导人员的薪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单位成本中列支并发放。
第三章薪酬支付标准
第七条因工作岗位调整或任职改变,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变化的,均从文件签发的次月起执行新的薪酬标准。
第八条交流任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岗位的薪酬标准。
国家二十三级工资对照表第九条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挂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挂职期间,基薪标准和业绩奖金均按所到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参与筹备组进行有关筹备工作的人员,在新单位的薪酬标准确定之前,按原单位原岗位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委派到直属企业担任总会计师的高层管理人员,基薪执行所到单位副职的标准,业绩奖金根据其年度工作业绩情况由总部考核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派到合资企业工作的领导人员,薪
酬标准及发放由总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驻国外(或)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除执行所在派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外,可报经总部人事部批准后,按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领取国外(或)工作补贴。
第十四条领导人员特殊情况下的薪酬,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所在单位整体停产(检修改造及按照改革要求进行的结构调整、业务整合等情况除外)在2个月至6个月的,停产期间基薪按规定的80%支付;停产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基薪按规定的60%支付。业绩奖金由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年度内病休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薪和业绩奖金均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特殊情况经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二线领导人员的薪酬标准,由所在单位按照不高于本单位(部门)同级现职高层管理人员90%的原则确定并执行(其中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仍执行原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领导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退休待遇。领导人员退休后的企业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算,报总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领导人员退休后,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同意返聘的,以及仍在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其薪酬待遇由总部另行规定。
第四章薪酬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由单位明确专人管理,专管人员负责与总部人事部沟通联系,并按照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则办理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事项,包括向
总部报送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息资料,通知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等。各单位要明确专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高层管理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计算,总部代扣,所在单位代缴。
第二十条二线领导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由其关系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在集团公司内部所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不得领取董事、监事袍金收入;委派到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所领取的董事、
监事袍金收入,不得归为己有,应及时交回所在单位,并报总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有关表彰,原则上不进行现金奖励,情况特殊确需现金奖励的,须报党委批准后由人事部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施办法》的规定,领导人员除下列可继续领取的收入外,不允许再以任何形式获取其他收入。对违反有关规定领取其他收入的,责令收回,并对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下列收入领导人员可继续领取:
(一)国家规定的特殊补贴:如院士津贴、政府特贴等;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科研成果转让收入、个人专利收入;
(三)工资总额以外的劳务所得:如撰稿、咨询、讲学、审稿、评审所得收入、导师津贴等;
(四)其他经总部批准可以继续领取的津贴补贴。
上述收入中,属(二)(四)项的,须事先报总部批准后方可领取,其他项须年内报总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情况,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有关领导人员的业绩奖金、延期兑现收入等。
(一)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业绩评价弄虚作假,负有领导责任的,按实际评价结果和虚假业绩考核兑现的差额加倍扣减当年业绩奖金(包括当期兑现
和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当年业绩奖金不足扣减额的,从其任期内个人账户金额中扣减。
(二)因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发生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或效益流失等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酌情扣减5%〜10%的年度业绩奖金;问题重大、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下列比例扣减其年度业绩奖金:
1、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15%
2、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25%
3、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35%
4、受到行政降级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50%
(三)因个人原因违规违纪(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道德作风问题等方面)、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视情况分别扣减其业绩奖金:
1、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30%
2、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50%
3、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业绩奖金的70%
4、受到行政降级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业绩奖金全额扣减;
5、受到行政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以及违约擅自离职的,除当年业绩奖金全额扣减外,其个人账户业绩奖金也全额扣减。
(四)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择高执行,不重复扣减。
(五)违犯国家法律,未受到实刑追究的,按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扣减业绩奖金;受到实刑追究的,当年业绩奖金和个人账户业绩奖金均全额扣减。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