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酬改革方案
工资薪酬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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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酬改革方案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职、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社会治安巡逻防范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录用、统一管理。录用人数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同级编办、综治办备案。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综治、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应当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服装装备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依据政府批准录用人数及经费渠道,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履行下列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他警务活动。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 录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配备标准为全市城区、镇驻地不低于实有人口万分之十,农村不低于万分之八。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公民年龄在18周岁至42周岁,女性公民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五官端正,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男性身高1.65米、女性身高1.60米以上;裸视1.0以上,不得有纹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
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国家二十三级工资对照表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与保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徐州市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初预算。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绩效考评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积极性;对队伍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及时查处,坚决处理辞退有违法违纪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样式、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四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成立市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市综治办副主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任副组长,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设立办公室,治安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考核全市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总评,考评结果报市综治办,并依据全市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办法,按照考核分值折算纳入全市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及考评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核遵循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网上考核与网下考核相结合、结果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核人员配备、工资待遇、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工资薪酬改革方案2
薪资改革关系到公司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改革。因此,要求我们必须慎之又慎。我们在确立这次薪资改革的思路时,公司管理会议经过两次充分的讨论和酝酿,为这次的改革方案,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岗位工资定位结合工作结构及外部市场
的工资水平;二是结合公司经营现状;三是在控制成本和吸引、留住优秀员工之间到平衡点。
公司薪资改革方案的原则:
1、完善工资结构,凸现薪资的导向和激励功能。
2、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承受力,确立了以同类企业市场薪资的中位线为标准。
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