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第九条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
收集和记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处理,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条省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信息数据。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省专家库系统进行测评。
第三章专家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省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对稀缺领域专家,省专家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征集通知,专项征集。
第十二条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广东省职称评审网(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未被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员:1.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2.取得国家相关二级注册执业资格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入选省专家库,通过“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桌面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入选省专家库的,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通知其提交书面材料。
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可以采取现场或邮寄方式向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提交。
申请人对网上填报的信息、书面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申请人通过初审后,由省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本部门归口专业的专家组织审核或评审。对不能归口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专业分类,由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审。
申请人通过审核后,需参加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的入库培训,通过考试后成为正式评标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