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优质水利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附
  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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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推动实施创建水利强省战略,鼓励水利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在全省水利行业内开展创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根据国际、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简称工程奖)是我省水利工程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分综合工程奖、专项工程奖两个奖项。奖项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_*负责组织广东省优质水利工程奖评选工作,接受**_*的指导和监督,评选结果报**_*备案。
  第三条 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每次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
15%和35%,特殊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工程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只接受申报项目施工单位为会员单位的评选。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或除险加固的水利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以申报。
  工程奖评选对象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则上以一个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为申报项目;在大型工程中,能独立发挥工程作用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工法”突出的单位工程,且为独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突出,社会影响巨大,可作为一个独立工程项目参加评选。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施工过程中曾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
  (二)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工程;
  (三)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问题的工程;
  (四)建设期间主要参建单位被省水利厅列为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的工程;
  (五)已参加过省优质水利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