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含教授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专家库候选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7.17
【字 号】粤建科函[2012]534号
【施行日期】2012.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含教授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专家库候选人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2〕5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城市管理局,省建筑工程集团、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加强我省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的管理,对已达退休年龄、已调动工作及在评审过程中有不良反映的评委进行清理,并及时增补符合条件的新评委,根据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101号)等规定,评委库将进行调整和扩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各推荐5名新增评委报我厅(请优先推荐教授级评委或较偏门专业的评委),由我厅审核后择优补充评委库。新增补的评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三)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建筑、建材专业(学科)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掌握建筑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和最新动态。
  (四)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扎实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生产、施工、管理、技术、科研工作第一线。
  (五)推荐为高级评委的专家,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三年以上。一般不能同时担任二个或二个以上高评委的委员。
  (六)推荐为教授级评委候选人,应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相应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三年以上。
  (七)按照省人社厅要求,离退休人员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能作为推荐评审专业组人选。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对由本单位推荐但已不再符合担任评委条件的人员名单报我厅,由我厅审核后予以清理出评委库。不再符合担任评委条件的人员包括:
  1.已达退休年龄的;
  2.在担任评委过程中受过刑事或行政处分的;
  3.在担任评委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有不良反映的;
  4.已调离本省或不再从事建筑建材专业工作的;
  请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填写好《推荐表》(见附件,双面打印)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推荐。于8月10日前将推荐表连同电子版报送至我厅科教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5楼3527房,:510045,:***************)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含教授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专家库
候选人推荐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含教授级)
  工程师资格评审专家库候选人推荐表
  推荐单位(章):     联系人:      电话:
广东省职称评审网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贴相片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现任专业技术职称及
获得该职称的时间
 
何时何院校毕业
 
办公电话
 
所学专业
 
移动电话
 
 
传  真
 
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专业技术特长或学科方向
 
业绩成就情况
主要专业技术
 
主要论文著作情况
 
推荐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省直、厅直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地级建设局、
 
 
 
 
                     单位(盖章)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委会工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