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2.29
施行日期
2017.12.29
文号
渝财规〔2017〕8号
主题类别
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7〕8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市级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完整独立,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收支平衡,不列赤字,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部门)及其监管(所属)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和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市属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作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及其配套办法。
  (二)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三)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预(决)算。
  (四)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五)组织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级部门作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及其配套办法。
  (二)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决算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市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实施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属企业作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结合本企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等情况,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
  (二)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按规定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年度决算。
  (四)按规定进行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实施绩效管理。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级部门及市属企业上交,并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属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重点服务于国家宏观政策、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属企业改革发展任务,并适时调整。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市属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市属国有资本经营体制改革和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包括支持市属企业战略重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对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等方面的支出。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纳入市级政府预算,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要求,以及国家宏观政策和本市实际,滚动编制中期收支规划。
  第十四条 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要求,市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要求。
  (三)市级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市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重点和方向。
  (四)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重庆市公务员局
  (五)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政策和相关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收益预计入库数等情况。
  (六)市级部门、市属企业相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相关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级政府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市级部门按照编报要求,向本部门监管(所属)的市属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市属企业根据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报市级部门。
  (四)市级部门对本部门市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和市级部门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市级政府预算体系编制,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批复至市级部门。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入库,市级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市属企业上交。市属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市级部门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支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市属企业(或其他资金使用单位)。市属企业(或其他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需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局按政府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在本部门支出预算范围内,因特殊情况在执行中需要调剂变动的,由市级部门提出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市属企业(或其他资金使用单位)收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向市级部门提出申请,市级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市属企业应当对所属范围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执行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有超预算收入,应结转下年度安排;如短收,应通过削减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在下年度的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转移支付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可设立对区县(自治县)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制定相应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下达等工作。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决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相关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条 市级部门按照布置要求,并根据本部门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市级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纳入市级财政决算体系编制,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市级部门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