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重庆市公务员局【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8.23
【字 号】江北府办〔2018〕64号
【施行日期】2018.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8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超额绩效分类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7〕260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有关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予以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一、优化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分为基础绩效和超额绩效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由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大体持平的原则确定。同时,确定并公布本区党委、政府直属及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岗位等级基础绩效水平,并结合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数量(以月平均人数为准,不含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下同)、岗位分布情况核定各事业单位的基础绩效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自有收入状况、职工收入历史水平等情况综合确定超额绩效年人均水平,并结合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数量核定各事业单位的超额绩效总量。
  (二)建立超额绩效动态调整机制。区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综合统筹事业单位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兼顾事业单位经济指标和绩效考核结果,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调控超额绩效,对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业绩突出的事业单位,特别是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较多、高层次医疗人员集中、公益目标任务繁重、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等给予适当倾斜。根据事业单位分类及其所属行业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分别划定超额绩效调节基金起征线,对高于起征线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
  (三)规范绩效工资经费来源。基础绩效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和原经费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财政负担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负担;事业单位自身负担部分,其来源和支出应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超额绩效所需经费,除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基层医疗及公共卫生机构按相关规定在收支结余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外,原则上由单位自有收入解决。
  二、准确把握绩效工资构成的功能定位,落实分配自主权
  (一)灵活确定基础绩效构成比例。区属各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将基础绩效总量分为固定部分和奖励部分,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在基础绩效总量中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70%,奖励部分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
  (二)根据功能定位确定发放方式。基础绩效固定部分各岗位等级标准按公布的基础绩效水平乘以基础绩效固定部分占比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基础绩效奖励部分和超额绩效实行总量管理、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可在总量内自行设立超工作量奖励、加班(值班)补助等项目(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应设立班主任津贴),并确定发放范围和标准及绩效考核结果的挂钩办法。基础绩效奖励部分和超额绩效发放不得与岗位等级直接挂钩。
  (三)完善内部考核分配办法。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通过绩效工资分配体现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创新创造的改革方向,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合理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仅指党政正职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区属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人员规模、岗位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等情况,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合理确定其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水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人均绩效工资的3倍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