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2.10
∙【字 号】渝委办发〔2019〕31号
∙【施行日期】2019.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0日
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维修管理重庆市公务员局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
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对接国家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全市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原权利人或使用单位应当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移交权属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变更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规划、用地、建设、购置合同、征收补偿协议以及不动产登记所需其他资料,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申办权属登记。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查后报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并参照已登记的办公用房统一管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并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查备案。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全市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会计、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办公与业务需要等情况,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全市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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