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 everyone first, for everyone later.勤学乐观 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2021机关事业工资上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第十五条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