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2】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1、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优化“减、免、缓”办税流程。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特殊困难
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竣工投入运营之日起,其经营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法定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2、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支持力度。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从2013年起,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全部合并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4亿元增加到1.6亿元。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建设,以及改善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和创业基地建设。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倾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加大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支持力度,按其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5%给予资助,降低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外汇风险。新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报建费按综合费率不超过40元/平方米征收,利用闲置场所改造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免征各项报建费。
3、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激励机制。从2013年起,省财政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考核奖励资金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入。
4、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制度。各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要安排预算总额3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产品,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5、努力扩大信贷投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专营机构或部门,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健全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可放宽至5%。充分发挥再贴现资金的作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产供销经营稳
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发的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安排一定规模的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6、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创新。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多样化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创新授权和试点,支持建立上下联动的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林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仓单和农业保险保单等权利类抵质押物贷款和不动产等资产类抵质押物贷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银证、银保、银担、保担等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合作,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
湖南省招生信息网7、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组建新型金融机构,引导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在湘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中小金融机构;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经营区域和资本金上限,尽快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县市区全覆盖,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进一步推进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和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全覆盖。在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大县和专业镇(街)鼓励探索发展专门的特科技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
8、拓宽中小微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加大中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力度,优先支持高科技、高成长中小微企业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各级政府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市州要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按照企业上市的步骤,分阶段分批次给予有潜力的小型企业资金支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利用湖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纳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全、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流转平台和登记托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定向私募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实现股权的流动。推动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计划。鼓励市州政府、人民银行市州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通过区域集优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关部门要储备和培育一批中小微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发行私募债券。
9、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重点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一定比例的代偿给予风险补偿。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推动建立中小微企业信
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发展以湖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龙头的再担保服务,强化其分散风险、增加信用等功能。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推动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引导其规范发展。
10、规范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给予利率优惠。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争取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审批完成。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11、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积极支持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先行先试,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探索搭建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结算、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促使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12、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共担机制,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管控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贷款、集合产品发行等提供保险服务;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相关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财政保费补贴和项下贸易融资贴息,通过发挥保险增信作用,帮助企业获得及时、便捷的融资服务。
13、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加强“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超市”建设,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和商圈融资服务平台,建立银企对接的长效机制。小型微型企业在银行贷款、担保贷款、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抵质押登记时,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房产交易管理、工商、金融、林业、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强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也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一步规范土地、房产等动产、不动产的抵(质)押、担保、评估、审计、验资、登记备案等中介服务,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依法、公平、公正服务。进一步完善以“三库一网一平台”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等各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督促和引导中小微企
业守信用、重合同。
三、推动中小微企业转型发展
14、实施中小微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围绕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多点支撑产业发展新格局,以实施“小巨人”计划和“创业”计划为载体,促进中小微企业集集聚发展,不断壮大我省经济总量,提升发展质量。从2012年至“十二五”末,每年新增营业收入过4亿元的大企业100户以上,新增营业收入过亿元的中型企业1000户以上,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30000户以上。
15、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技术、工艺、产品、管理、营销、市场等方面不断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大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承担课题和项目研究、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推广;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
16、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加强分类指导,广泛组织信息化服务资源,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需求,加强信息化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服务商的优势和作用,构建信息化服务网络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的研发协同化、管理数字化、营销网络化。积极探索运用云计算,移动商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中小微企业信息、融资和培训服务水平。
17、实施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专利产品的中小微企业。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中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集体商标认证、注册和推广。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禁止新上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鼓励企业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等手段,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