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2 
【案件字号】(2019)闽01民终96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秋萍李杰张敏 
【审理法官】余秋萍李杰张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海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海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公司】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海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齐苍非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林振翔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齐苍非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林振翔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齐苍非林振翔 
【代理律所】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被告】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海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确认讼争项目用地纳入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恢复原状本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二审另查明,经本院现场勘查,案涉学生公寓A栋中仍有大量学生居住,且居住职业学院A栋的学生能够从公寓旁边的通道自由通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确认讼
争项目用地纳入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6年4月20日,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就洪山桥316国道拓宽改建工程项目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上记载了部分路段道路设计边线已临近建筑本体(不足1米)。2017年4月11日,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施工许可申请书》上许可同意讼争项目施工。根据福州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站、业主单位交通公司赴现场踏勘、核查后的现场反馈,能够证明职业学院紧邻妙峰路大桥16某、17某墩,其中距该院A栋学生公寓6米处17某墩在进行钻孔施工,钻孔产生泥浆污染部分公寓外墙体,报告描述的公寓外墙体完好,未有开裂现象产生,且17某墩与A栋学生公寓间有两级水泥混凝土构筑物平台,未见滑坡安全隐患。紧靠A栋墙体附近的堆积泥土,主要为仓山区西部征迁指挥部拆除后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与本案讼争项目无关。另经本院现场勘查,职业学院A栋原来到B栋通往316国道的门虽然因洪山桥建公路的建设而不能通行,但职业学院A栋的边门外仍有道路可供自由通行;职业学院A栋墙体虽有裂痕,但职业学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妙峰路大桥的修建存在因果关系。二审审理期间,职业学院亦未能举证证明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的数额及修建排水的泄洪水沟及下水道的必要性。故职业学院主张讼争项目存在导致讼争公寓仅余少数学生居住、流水四溢、产生建筑垃圾未清运、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影响讼争公寓的交通出行导致其无路可走等损害结果,缺乏事实依据,本
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20元,由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6:07: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9月1日,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榕规函(2009)401号复函,明确讼争公寓属于未批先建,因用地狭小,若现状建筑拆除后难以按独立地块规划重建,今后应服从规划调整。现状建筑应按规定申办相关规划、消防、施工图审查等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以确保安全。因违法建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2015年10月14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确认讼争项目用地纳入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土地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2016年4月20日,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确认由建设单位交通公司承接的福州洪山桥至洪塘大桥拓宽改建工程(洪山桥至三环路段),同意
该项目规划用地,用地范围详见本证所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关于妥善处理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报洪山桥引桥桩机运行危及学生公寓安全的函》转至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该委安排福州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站、业主单位交通公司赴现场踏勘、核查,于2017年1月2日反馈现场情况如下:职业学院紧邻妙峰路大桥16某、17某墩,其中距该院A栋学生公寓6米处17某墩在进行钻孔施工,钻孔产生泥浆污染部分公寓外墙体,报告描述的公寓外墙体完好,未有开裂现象产生,且17某墩与A栋学生公寓间有两级水泥混凝土构筑物平台,未见滑坡安全隐患。紧靠A栋墙体附近的堆积泥土,主要为仓山区西部征迁指挥部拆除后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处置情况如下:施工单位已对A栋学生公寓被泥浆污染的外墙体进行全面清洗,清运散落楼梯边缘的渣土,设置临边护栏等围挡,防止再次发生影响学生生活学习;主动配合仓山区西部征拆指挥部尽快对B栋学生公寓拆除建筑垃圾进行清运;施工单位拟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正施工的A栋学生公寓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房屋安全……。2017年4月11日,经审核,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施工许可申请书》上许可同意讼争项目施工,该申请书上载明申请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
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讼争项目已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确认讼争项目用地纳入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亦经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确认同意讼争项目规划用地(职业学院关于请求确认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撤销的行政诉讼请求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被裁定予以驳回)。此外,《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2017年4月11日,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亦在《施工许可
申请书》上许可同意讼争项目施工,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许可同意讼争项目施工的情形下,该项目所涉及的用地许可规划不在本案民事纠纷审查范畴。此外,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排福州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站、业主单位交通公司赴现场踏勘、核查后的现场情况为职业学院紧邻妙峰路大桥16某、17某墩,其中距该院A栋学生公寓6米处17某墩在进行钻孔施工,钻孔产生泥浆污染部分公寓外墙体,报告描述的公寓外墙体完好,未有开裂现象产生,且17某墩与A栋学生公寓间有两级水泥混凝土构筑物平台,未见滑坡安全隐患。紧靠A栋墙体附近的堆积泥土,主要为仓山区西部征迁指挥部拆除后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关于讼争项目造成的泥浆污染外墙问题,根据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回复可看出,施工单位已对A栋学生公寓被泥浆污染的外墙体进行全面清洗,清运散落楼梯边缘的渣土,设置临边护栏等围挡,由此看出该项的损害结果已经恢复原状。至于紧靠A栋墙体附近的堆积泥土,主要为仓山区西部征迁指挥部拆除后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与本案讼争项目无关,且职业学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讼争项目产生新的建筑垃圾,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以上事实可看出,一方面,讼争项目已经过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组织相关主体对现场进行踏勘、核查,另一方面,职业学院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在讼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除了
泥浆污染外墙以外的违法违规情形,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请所主张的讼争项目导致讼争公寓仅余少数学生居住、流水四溢、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产生建筑垃圾未清运、影响讼争公寓的交通出行导致其无路可走等损害结果,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上述损害结果与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注意的是,讼争A栋学生公寓属于未批先建,自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于2009年就发函明确讼争公寓现状建筑应按规定申办相关规划、消防、施工图审查等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以确保安全;因违法建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故职业学院在本案民事纠纷中,诉请确认被告设计和修建讼争项目构成对A栋学生公寓使用权和护坡所有权的侵权,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作为侵权主体承担本案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退一步说,即使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但是职业学院作为原告方,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职业学院系被拆除护坡的产权方或出资修建方、护坡被拆除之前的体积、讼争A幢学生公寓使用面积数、修建排水的泄洪水沟及下水道的工程造价、修建A栋学生公寓通往316国道的通道的工程造价、安全鉴定费、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施工行为给其招生产生的形象损失,亦未就相关事项依法向法院申请鉴定,导致其主张的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损失具体金额无法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职业学院主张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赔偿其住宿费损失、拆除护坡的赔偿、修建泄洪水沟及下水道的工程费用、垃圾排除费用、修建车道费用、安全鉴定费、洪水导致的财产损失、招生形象损失的全部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820元,由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