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商法》巩固练习题及答案5 1.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便利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恳求丙担当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恳求其担当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恳求商贸公司担当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恳求丙和商贸公司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AB
【考点】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解析】选项A正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下同)其次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恳求该发起人担当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公司法解释(三)》其次条其次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恳求公司担当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商贸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
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戊才可以恳求商贸公司担当清偿责任,而非固然的就有权恳求商贸公司担当清偿责任。
选项D错误。丙和商贸公司之间不是连带关系,戊不能恳求丙与商贸公司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2.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以下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见行使优先购置权
【答案】BCD
【考点】股东出资、股权转让
【解析】选项A错误。若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则甲是可以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的。
选项B、C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
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展了价值评估。选项B中,甲对君则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其对出资的股权并不完全的持有并可依法转让,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选项C中,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则其已经在出资的股权上设定了权利负担,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选项D正确。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若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见行使优先购置权的,会导致甲无法将股权转给天际公司,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3.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询问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以下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2022司法考试报名资格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掌握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珍贵设备拿回家
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展安排
【答案】ABD
【考点】抽逃出资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恳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展安排;(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4.2022年3月,周、吴、郑、王以一般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22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继承人。在以下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资格?( )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情愿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
【答案】BCD
【考点】一般合伙人的资格及财产份额继承问题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从继承开头之日起,取
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情愿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商定合伙人必需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商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全都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选项A错误。吴某之父不是合伙人,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的,不影响欧某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资格。
选项B正确。若合伙协议商定合伙人必需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而欧某不具有的,其不能取得该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资格。
选项C正确。郑某是一般合伙人之一,其不同意欧某成为一般合伙人的,欧某不能取得该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资格。
选项D正确。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但是不能成为一般合伙人。
5.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预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