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综述
作者:熊光明
来源:《商情》2014年第05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经过8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然而在现实中受政策限制,无法突破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对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的财税政策的进行梳理,得出我国目前实行的财税政策更多的是偏向于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受非金融的局限,无法享受到财税政策的春风。
        【关键词】财税政策,小额贷款,金融机构,税赋
        一、引言
        我国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发端于2005年,2008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首次通过制度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民间金融借贷业务走向法治化和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930日,小额贷款公司全国机构数量有7398家,从业人员86273人,实收资本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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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5亿元,贷款余额7534.5亿元。从2008年以来,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还是贷款余额都增长迅速。小额贷款公司各省拥有数量差异较大,超过四百家的有江苏、辽宁、内蒙古、安徽和河北五个省份,而西藏自治区只有4家,这主要和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和政策有关系。
        从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占GDP比重的角度估计,中国2012年只有1.14%,远低于民间金融较为发达的韩国的水平,这表明我国小贷公司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二、现行财税政策梳理
        我国现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的文献不多,更多是对财税政策的解读和评价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来源不足的原因、风险管理、监督缺失和制度缺陷、服务定位和缺乏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探讨。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政策主要分为国家层面的政策和地方政府层面的政策。近几年国家层面的财税政策有:
        1.20093月发布的《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金[2009]15
号,财税支持对象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内容为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
        2.20093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16号,支持对象为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内容为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
        3.20094月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4号,支持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主要内容为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4.20098月,《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支持对象为金融企业,内容为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20105月,《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
5号,支持对象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主要内容为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20105 月,《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支持对象为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主要内容为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7.20121月,《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支持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主要内容为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从政策的支持对象来看,主要支持的是金融企业;从主要内容方面,重点照顾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财税政策主要集中于减免税收;从适用时间来看,大多在3年左右。
从以上国家层面颁布的政策来看,财税政策明显有利于金融机构,而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承担的税赋差异
        我国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归入工商企业类,而不属于金融机构,按一般工商企业来缴纳税收,无法享受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在税赋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25%所得税、5.56%营业税及附加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坏账准备金,且生产经营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不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印花税也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自然人股东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如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试点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按12.5%征收,营业税按3%征收,国家对村镇银行的三农贷款给予2%的财政补贴。同样是在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方面,且与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上并无大的差异,相反更具有优势,但却没有享受到与金融机构同等的税收待遇,一些部门以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为由拒绝为小贷公司办理房产、车辆、设备等抵押手续。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可浮动,且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税收压力过大造成其盈利能力目前弱于银行。目前部分省市试点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在全国全面展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依旧艰难。
        参考文献:
        [1]杨虹.促进小额信货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税务研究,2012.11
        [2]周正.关于小贷公司性质确立的探讨.黑龙江金融,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