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 号】武劳社[2008]130号
【施行日期】2008.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劳社〔2008〕13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深入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依法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民办职业教育有了长足发展,为我市教育事业、特别是职业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满足了人民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壮大过程中,一些学校在招生、收费、教学、学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和
问题,影响了民办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个别民办学校存在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也反映出了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维护人民众根本利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把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工作
  (一)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工作,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严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支机构、教学点或以提高班、高级班等名义将学生转移到其他学校学习。因学校发展需要,确需增加教学地点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办新学校的申请。
  (二)完善工作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建立一套包括受理、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许可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明确行政许可期限,向社会公告,并严格遵照执行。
  (三)成立行政许可评估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由有关专家、工作人员组成的行政许可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对举办者提交的的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规范工作文书和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内容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规范的行政许可工作文书,并在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出具。应建立规范完整的行政许可工作档案,实行一校一卷、一卷一号,并由专人进行统一管理。
  (五)规范名称核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报前,应事先向市局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使用校名或重复申报等情况。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冠名为:武汉市××区××职业培训学校。
  三、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办学事项变更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事项变更的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行政许可范畴内开展办学活动,学校举办者、校长(负责人)、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等事项的变更,实行事前审批。学校在变更前须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对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的情况,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跨区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址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学校审批手续,同时向原办学地址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申请。
  (二)坚持招生简章(广告)和收费备案公示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和收费公示规定,要对招生简章(广告)中的学校名称、招生专业、培训层次、培训期限、培训条件、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经备案,不得发布。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执行,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严禁将教师收入与招生学费收入挂钩。普通话考试入口报名
电力人才网  (三)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专业工种分类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员入学注册登记表》,在学生入学后一周内,将《注册登记表》及相关电子档案报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规范学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活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有关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活动,参加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违法违规印制、滥发未经国家认可的证书,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中国人民银行报名入口2022>2021年国家公务员面试
  (五)严格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坚持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对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实施前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照《设置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准予继续办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投诉登记制度,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和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对于违规、违法办学行为,要及时提出警告或下达整改通知,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要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记录归档,作为学校年检和参加各项评比活动的依据。
  四、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对培训教学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要及时收集分析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掌握本地区职业培训资源状况,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理设置专业,根据需求调整培训内容;指导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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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与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库,并定期对校长进行培训。要严格执行校长任职审核标准,对于不合格、不称职的校长,要提出警告并建议学校董事会予以更换。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和教研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师上岗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或管理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制定体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大对食堂、礼堂等场所和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处理学校体性突发事件预案和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体性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要开设举报电话和,畅通学生反映问题的渠道,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
河北省医学考试网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科学地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区域职业培训工作和人才工作整体规划。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加强与教育、民政、财政、物价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关于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创新办学机制、依法规范办学、提高办学成效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断深化整体改革,提高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