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16
【字 号】新政办发[2010]207号
【施行日期】201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去新疆当老师直接入编【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好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在落实《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适当从宽、稳妥有序、有情操作的原则,结合现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宏观指导,地州组织,以县为主具体实施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好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
  二、实施范围及办法
  (一)实施范围。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同一乡镇、村公办学校(含塔什库尔干县县城学校)实际代课满1年以上且已离岗的教师(代课期间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代课岗位的教师,代课年限可累计计算),以及符合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招聘条件但经考核未能转为正式教师的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已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二)实施办法。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采取经济补偿、多渠道再就业、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等措施解决。
  1、经济补偿
  自治区建立补偿机制。按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自治区统筹,以县为主,补偿资金分年度到位。已离岗代课教师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一年给予离岗上年度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领取经济补偿金应签订相关协议。
  2、多渠道再就业
  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未就业的代课教师实现就业,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办法和方式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要把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作为村级后备干部,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注重推荐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为村干部人选。农村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要面向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进行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纳入养老保险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试点县(市、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关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
和领取条件等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规定执行。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本人自愿,签订协议,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统一按20%补缴。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实际代课之日起计算。补缴费用由离岗代课教师个人承担,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男、女年龄分别达到或超过60周岁、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财政补助。为减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不满5年的财政不予补助;5-10年(含5年)每人平均补助0.5万元;代课满10年以上(含10年)每人
平均补助1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养老保险补助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财政补助经费分年度到位,并直接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发放给个人。
  4、纳入城乡低保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按现行政策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实施分类救助。已享受过当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当地安置补偿待遇低于自治区的,由各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差,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严格界定范围。根据此次确定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范围,各地、州统筹指导,各县(市)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并在学校、村、乡镇、县(市)分别进行公示,重点公示教师的代课经历,同时要在自治区和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经逐级公示无异议,由地、州将确认后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及统计表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州根据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州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经费测算,报经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各地、州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工作方案,第一步按要求组织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身份的认定;第二步组织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经济补偿费用的发放;第三步组织人员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的审核工作;第四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代课教师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工作总结。各地、州就本地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形成专题报告(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统计数据分析)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要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
  四、实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切实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有效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自治区成立党委、政府
分管领导挂帅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各地、州(市)、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统筹领导,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把握舆论导向。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广大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关心。此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宣传,讲清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同时,要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在地、州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教育、编制、人社、财政、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分工协作。教育部门负责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摸底核实及身份认定;人社部门负责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工龄认定以及养老保险等相关待遇的审核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等相关经费的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及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检查。
  (四)阳光操作,严肃工作纪律。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从代课教师的身份确认、人员名单,到经济补偿数额等各个环节都要及时公布,做到阳光操作,确保代课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提出的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力争政策不留死角,工作不出漏洞。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