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农信社进一步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行社是指各市县级农商行及各县级联社;债权行社是指抵债债权所在的基层行社;债务人系指负有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债权行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权行社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
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行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债权行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会计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债权行社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债权行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债权行社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抵债资产的管理由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含资产保全部门,下同)负责,计财(会计)、稽核、
法律事务(或外部专职律师)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具体分工为: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评估、接收、保管、处置变现等工作及有关契约、合同、证书等要件的保管工作。
计财(会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账务核算及有价单证的保管工作。
稽核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工作。
法律事务部门(或专职律师)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各环节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收表内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工作,清收表外债权形成的账外抵债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八条债权行社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事项的档案资料整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发起抵债资产项目申报,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法人行社审查、审议、审批;对于法人行社已审批的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事项按照相关部门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协助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
门加强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监测和分析工作.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告第九条法人行社是抵债资产接收、处置、转自用等事项的自主决策主体,按照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接收、处置、转自用抵债资产的有关事项。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是抵债资产具体事项的承办部门,是辖内抵债资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内抵债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与督促指导;负责制定、实施抵债资产处置变现计划和工作措施;负责辖内抵债资产接收、处置、转自用等事项的审查,对于符合制度要求的,提交有权机关审议、审批;负责对辖内抵债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对辖内抵债资产的监测、分析、考评及自查工作。
第十条各市联社、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内法人行社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转自用、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内法人行社抵债资产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所辖法人行社抵债资产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转自用、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工作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相关政策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抵债资产范围
第十二条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权行社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债权行社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法人行社、债权行社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四条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以贷款抵(质)押品为主,不得随意变更,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
(三)主要资产权证不全或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债权行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