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12.31
【字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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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度程序规定》业经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发布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名称为“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和“细则”(实施细则)。规章不得使用“条例”。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符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
  (四)充分发扬民主,走众路线;
  (五)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紧密结合。
  第四条 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授权制定规章的;
  (二)法律、法规虽未授权,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
  (四)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章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章的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制定规章工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一定年度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应在上一年第4季度内编制完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制定或修改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拟定年度立法项目,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综合研究和协调论证后,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九条 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年度立法计划过程中,认为需要调整计划项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规章一般委托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起草;重要的立法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规章起草工作应当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倾听众意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规章起草工作的指导,以确保规章起草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按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没有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包括立法宗旨、依据、原则,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必要时,应当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点,对原则性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其内容包括: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起草经过、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七条 部门起草的规章,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形成会签稿,发送有关部门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