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网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09
【字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3月9日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事项、公开属性、有效期限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修订和公布。目录根据政府工作部
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建立本部门、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实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已经实现本行业全省信息数据集中的,由省信息提供主体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行业全省公共信用信息。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的涉企信息应当实时双向推送和互联共享。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等信息;
  (五)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
  (三)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