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松:仲裁发展与司法改革-司法考试
司法改革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包括审判方式、审判程序、审判组织改革,法官职业化建设,也包括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改革与仲裁发展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改革的成果和经验,为仲裁的发展提供了相对成熟的知识和经验
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仲裁机构已有186家,处理案件48939件,仲裁员超过3万人。这些仲裁员中,除少数人曾任审判员或曾从事仲裁工作,大部分缺乏审理案件的经历和经验。仲裁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很强的学问,要求仲裁员不仅有相应的专业素质、法律知识,还要有解决争议的实务操作知识、经验和技能。专家、学者不会自然成为办案能手,列入仲裁员名册不等于必然胜任仲裁工作。当缺乏专业经历、训练和经验积累的仲裁员在办案中面对种种困难、困惑和挑战的时候,其学习案件审理实务的热情和求知欲望被极大地激发出来。但是,国内这方面既缺教材,又缺老师。而且,这种教材、老师的独特性在于其不仅需要有相当的案件量的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有对程序规则、证据法理论的深刻理解,以
及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见解和感悟。国际上,虽然有专门从事仲裁员培训的机构和教材。但因语言、经费等问题,其知识、信息很难在中国得到普及和推广。因此,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自然将寻求这类知识的目光投向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经验、做法上。
另外,仲裁法虽然对仲裁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除此之外,仲裁员的职业道德、选聘标准等等也需要相应的制度和办法。这方面,国内学术研究的相对滞后(包括相关翻译资料的缺乏),使得仲裁机构在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时,很容易从司法改革的相关规定中寻创造的灵感和答案。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在制定、修改《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过程中,就参考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在仲裁员业务培训中就借鉴了司法审判方式改革中一些经验和做法。北仲还邀请那些既有理论功底又有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作为“仲裁员沙龙”活动的主讲嘉宾,就案件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介绍和讲解,使仲裁员有机会分享法官的审判知识、经验和智慧。
曾有人担心这种做法会不会导致仲裁的“诉讼化”倾向。我们认为,所谓“诉讼化”倾向,是指一切以诉讼为判断的基准,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翻版,甚至变相否定仲裁的终局性,将仲裁盲目地类比于诉讼。但是,从另一方面,仲裁与诉讼都有追求独立、公正的价值取向,都要在保障程序正当情况下,提高效率,降低
成本,公平、公正解决争议;仲裁员与法官都处于中立第三方裁判者的地位,具有相同的道德、纪律及专业素质要求;仲裁虽是专家断案,更借助专家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但仲裁毕竟解决的是法律纠纷,需要法的逻辑和思维。因此,仲裁员应学会“更长远、更全面、更精密、更逻辑与更连贯”地去想问
司法考试改革时间
题,学习掌握严谨、务实的证据规则,避免主观擅断。而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民事审判改革,从整体上要克服我国长期以来“强式”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借鉴并引入英美法系中那种对抗辩论式的审判模式及相关做法,客观上要求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予以引导和规则,对法官采纳、评判证据予以明确地规范和限定,“建立真正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通过在程序内部强化当事人权利而构成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并通过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制约,实现司法权的中立和诉讼结构的平衡”(江伟主编《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其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既是“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又对于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目标,具有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学习借鉴这些内容,有利于保障仲裁的公正与效率,发挥仲裁的优势,增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信心。而且,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就案件具体审理的程序、形式与方法而言,时至今日,很难说哪些是专属于诉讼的,哪些是仲裁独有的。仲裁吸收诉讼的技巧,诉讼也接纳仲裁的有益成分。
二、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利于仲裁的健康发展
仲裁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合意,同时也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不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特别是裁决的执行需要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而且法院能否正确行使仲裁司法审查权对仲裁的健康发展至关重
要。由于仲裁程序简便、快捷,制度成本低廉,且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仲裁很有可能成为我国诉讼之外解决争议的重要制度。由于仲裁的国际性,其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由于仲裁机构、仲裁员的作用至关重要,且各国法院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只限于程序审查。因此,哪个国家的仲裁拥有国际竞争力,哪个国家就拥有
有对外经济贸易的主动权。因此,培养和发展中国仲裁界的国际竞争力,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否则,我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失去的不仅是巨额财产,还有信誉和国际市场。
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商人选择在哪个国家仲裁,不仅考察其仲裁机构、仲裁员及相应的配套服务,而且考察其法治环境。国外专家在总结选择仲裁地应考量的基本因素时,将“该地法官支持仲裁,并认识到其作用主要是给予仲裁程序以支持”作为考虑的重要内容。这些年,与国际仲裁界、律师界有过较多的接触,发现国际上当事人、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态度非常敏感。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或仲裁裁决的裁定,也许能在国际仲裁界引起轩然大波,也许能赢得广泛赞誉。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个
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比该国经济建设成就更能赢得国际上的好评和尊重。我国仲裁法基本采用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普遍原则和做法,近些年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解释,符合国际上鼓励、支持仲裁的发展趋势,对仲裁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我们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对仲裁制度理解的深入,仲裁事业的发展会有一个更为健康、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仲裁发展可能对司法改革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仲裁发展对司法改革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诉讼案件分流,缓解法院的压力,以便法院有精力研究司法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2005年全国仲裁机构总受案数为48939件,约占当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的1%
,尽管有人认为其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微乎其微”,但毕竟为缓解诉讼压力提供一种可能。当然,目前我国仲裁制度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据了解,美国仲裁协会仅2002年受理案件数为230258件。人民法院能“以一种更为开明的态度对待仲裁,以一种更为鼓励的态度支持仲裁”(黄松有《开创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局面》,载《商事仲裁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年版),不仅是对仲裁的支持,也是为自己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果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机制全部萎缩,法院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