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院校法学教育的特改革
作者:课题组
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10年第06
        [摘要]司法警察院校的法学教育有自己的特点。要适应司法行政改革和司法考试改革的要求,司法警察院校也要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改革。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法学专业内设置司法行政方向进行特人才培养,是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文章试图通过分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司法行政方向在培养目标确定、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模式创新等方面进行的探索和改革,来推动司法警察类院校的法学教育改革。
        [关键词]司法警察院校 司法考试改革时间法学教育 司法行政改革
        [作者简介]苗泳(1976- ),,河北行唐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河北 保定 071000)
        [课题项目]本文系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青年教师专项科研项目法学司法行政方向学生特培养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主持人:苗泳;课题组成员:黄共兴、刘燕玲、郭辉、赵亮、高金锋。(项目编号:XYQ200816)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09-0119-03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警察院校作为一类特殊的院校,其法学教育拥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应对挑战、把握机遇,走出一条具有特的法学教育道路,就成为司法警察类院校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司法警察院校法学教育的特点和改革方向选择
        司法警官院校的学校教育有着显著的特点:既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完成普通高等教育教学的任务,还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培养司法行政工作专门人才的任务。因此,该类学校的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往往重视政治任务的完成,甚至搞所谓的订单式培养。这种过于强调行业政治任务和教育职业特征的做法和观念不利于法学教育在该类院校的良性发展,也与当代法学教育改革突出以人为本、个性教育;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提倡通识教育;强调专业素质的培养和应用能力的增强”②的要求不符。因此,司法警察类院校的法学教育既要把握现代司法行政工作对司法警察素质的特殊要求和当前司法行政改革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又要遵循法律科学和教育科学的规律,把学生培养成为具备现代司法警察素质的法科大学生和具备当代大学生科
学文化素养的准司法警察。也就是说,法学教育可以是多元的,各个法律院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能力,包括师资力量、学生素质、教学设施等来安排自己的教学,在完成教育部的基本任务要求的情况下,突出自己的教育和教学特。司法警察类院校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在法学教育改革的个性或特方面做足文章。
        二、司法行政改革对司法警察院校法学教育特改革的影响
        ()司法行政改革及其影响
        我国司法行政改革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1)19861995,司法行政工作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开始进行改革。这一时期颁布了《律师法》《监狱法》等一批司法行政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深化律师制度和监狱体制改革;以《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的颁布为标志建立司法行政法制;司法鉴定恢复发展,同时开展大规模法律宣传。(2)19962004,是司法行政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而深化改革的时期。这一时期,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出现;公证处开始从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转变;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脱钩;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规范;新增了司法鉴定管理职能;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开始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证书制度;监狱体制改革开始试点(3)2004年至今,是积极落
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行政改革进一步深入的新阶段。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司法部积极推进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社区矫正试点和公职、公司律师试点,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完善。20081013,司法部党组专门召开扩大会议指导推进司法行政改革,针对各项工作提出了多达十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强调了司法行政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职能。
        纵观这二十几年来的改革,每一个时期都有不同的主题,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或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或为实现科学发展观;司法行政体制不断完善,新的司法行政制度不断出现,原有的制度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行政工作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包括律师管理、监狱劳教管理、公证管理、法律宣传、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从服务司法、服务市场经济、服务推进依法治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服务和谐社会的建设等,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服务工作越来越贴近基层、面向大众。
        这种变化和发展给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干警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利于在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有宽广的知识面,
特别是对司法行政各项业务涉及的知识都要有所了解;同时,还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以便更好地和基层众打成一片;另外,还得具备应对困难和挫折,敢于思考、勇于创新的素质和能力。这种近乎苛刻的要求给专门培养司法行政人才的司法警察类院校出了一道大大的难题。
        面对司法行政改革提出的苛刻要求,司法警察院校必须迅速作出调整:首先,增加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知识在教育中的比重,设置司法行政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提高学生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识。在这方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做法值得借鉴,即在法学专业设置司法行政方向,进行特人才培养。其次,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既重视司法行政职业的需要,也重视学生的人文素质、专业素质和人格的健全,注重培养学生的高尚道德、坚定意志和创新能力。再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学校教育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在课堂教学的同时,为学生提供更多接触社会,特别是接触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的机会。另外,必须关注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特别是司法行政领域对法学人才的要求,不断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司法考试及其影响
        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改革和发展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产生了
重大影响。现在许多院校包括司法警察类院校都存在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司法考试的重头戏往往受到学生的欢迎,一些司法考试的边缘科目则容易被冷落,非司法考试范围内的课程更是无人问津,在课堂上讲到司法考试方面的内容,学生兴趣很高,与司法考试无关的则兴趣全无。同时,许多学生对现有的考试方式产生了抵触,原因就是与司法考试的方式不接轨。事实上,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到考试方式等多方面,都可以看到司法考试的影响。在现阶段,没有人会否认法学教育应当对司法考试实施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回应。关键在于,法学教育应当在多大程度上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对接,要使二者良性互动,既不能光听司法考试的指挥,使法学教育变成应试教育,又要积极调整,为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提供帮助
        对于司法警察院校来说,在调整的过程中应结合自身特点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特改革,注重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特法律人才,即在法律知识的掌握上有所侧重和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优势,在对法律知识普遍掌握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其中一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比如司法行政知识。具体应该注意几个方面:一是在确定学生培养目标时,应加入增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内容,因为司法考试对这种能力的要求非常高,这也是以后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二是设置课程时应有所拓展和创新,在增加人文教育课程、素质教育课程以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的同时,
加案例课程和法律诊所课程等能够增强学生应用能力的课程。三是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改变填鸭式教学,多采用讨论式、互动式、启发式等教法,也可以在教学过程中穿插司法考试的内容,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三、法学教育特改革——以法学司法行政专业方向的特人才培养为例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结合自身的法学教育特点,根据司法行政改革尤其是司法考试改革对人才的要求,进行特改革是司法警察类院校的一种必然选择。下面通过介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司法行政方向在培养目标定位、课程体系特建设、教学模式创新以及师资的特配置和培训等方面进行的改革和探索,抛砖引玉,以推动司法警察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特改革。
        ()培养目标定位
        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不但应当考虑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和《教育法》所形成的国家教育方针以及教育目的,还要考虑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定位司法行政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时,不仅要考虑作为一个普通的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
共性,又要考虑本身担负的为司法行政培养专门人才的重任和设置这一特专业方向的目的,具备自己的个性。要反映司法行政改革对人才的特殊要求,比如了解司法行政制度和工作实践、知识结构完善、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深入基层不怕艰苦用于创新的能力等等;要坚持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 ,在强化职业训练的同时不忘学生人文素质和法学专业素养的培养。
        综合以上分析,法学司法行政方向的培养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基础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知识结构完备,人格健全;熟悉司法行政制度,了解司法行政实际;具有较强法律应用能力和司法行政执法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特课程体系建设
        1.存在的问题。考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专业司法行政方向本科教学计划,可以发现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没有突出司法行政专业方向的特。虽然也有司法行政管理学、律师实务和调解实务等课程,但所占比例太小(总计78门课程中只有3)、科目严重缺位(法律宣传、社区矫正
、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律师管理、公证业务等方面的课程都没有);社会实践课程中也没有组织学生到基层司法行政单位进行见习、实习和社会调查。这些都与专业方向的要求相距甚远。第二,通识课程不足且布置比较混乱。通识课程主要包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领域的基础科目或有代表性的内容。但现有课程体系的通识课程偏重于社会科学,且科目数量较少、质量不高。第三,课程体系缺乏层次性;必修和选修课比例失衡。一个科学的课程体系应当是多层次的,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分别由学校、学院或系部来推荐或决定,形成校级课程、院级课程和系级课程等多层次课程体系,反应各层次的要求。而现有课程计划基本上由教务部门确定,各系和教师的意见很难反映到位,造成课程选择的不合理和布置的混乱。
        必修课所占比例过高(总学时2700,选修课只占720学时),造成学生实际上无法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选择课程特别是通识课程。学生没有选课的自由,对学校限定的课程又没有兴趣,结果造成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学风不正。
        2.体系完善。鉴于这些问题,应对现有体系进行完善:其一,明确课程设置的主体。规定专业核心课程由学院规定或教务部门代表学院决定;一般专业课程由各相关系部决定;属于通识课程的由各系部推荐教务部门从中选择确定;各系的专业方向特课程由系决定并报教务部门
备案。据此,司法行政专业方向体现司法行政发展要求的课程应由法律系自主决定并保证一定的比例。其二,增加通识教育课程的数量,完善通识课程的结构。参考知名院校的通识课程内容,选择各领域中有代表性的课程加入到课程体系中,保证通识课程的相当比例。其三,构建多层次课程体系。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