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17
【字 号】鄂政办函[2010]72号
【施行日期】2010.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广州地铁招聘
正文
云南2023年省考报名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0〕7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公教育电脑版
颍上县人事考试网  2010年是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承前启后、攻坚克难的关键一年。《工作安排》围绕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提出了2010年度的16项主要工作任务,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五项重点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取得明显成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启动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精心实施,五项重点改革有序推进,取得明显进展。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中国人民银行考试公告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1830万人,参保率达到90%。重点抓好中小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普通居民和外籍常驻人员的参保工作,建立参保组织工作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80%的统筹地区,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保监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级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省卫生厅负责)
  (3)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4)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监督检查抽验;对外省流入我省市场的基本药物,全过程监控并检查抽验;对抽取的基本药物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全项目检验;对我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部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配送企业全部实施电子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5)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七桥问题答案
  (6)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分别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按照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按照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省卫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