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10.20
【字 号】鄂民政发〔2021〕42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2020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发〔2021〕42号
  云南省考多少分上岸
各市、州、区(市)民政局:
  经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意见,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20日
 
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的社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符合前述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区(市)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区工作人员。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辖区单位数量及特定人服务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员额管理。
报考中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第三条  区(市)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法、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承担下列基本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抓好社区党的建设,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四)联系、包保网格,主动听取和收集居民意见,积极回应、解决居民的诉求。
  (五)推动共驻共建,动员居民、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六)组织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进民族团结、邻里和睦。
  (七)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议监督,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八)完成街道按规定委托的事项和社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街道制定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社区党组织会同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合理分工、统筹使用。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社区全面工作,负责社区党建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委员会全面工作;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建工作,完成分工任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等工作,完成分工任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委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选任招聘与退出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方式配备。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统一招聘。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市)选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的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签订与法定任期相同的劳动合同,一届一签。
  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一般签订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得超过就业年龄段上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经街道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区(市)对符合退出情形的社区工作者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达到就业年龄段上限,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经街道研究同意后,报区(市)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可在其劳动合同终止后另行签订服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天津人才网招聘信息
  第七条  对通过招聘方式配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试用期筛选机制,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发放基本报酬,享受社会保险。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在一个月内完成聘用工作。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程序予以解聘。
  第八条  规范做好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使用工作。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由区(市)所属的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道负责保管。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辞去职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并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其辞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社区工作者辞职的,一般应在辞职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街道提出辞职申请,街道在收到辞职申请后应当在30日之内作出回复处理,同意其辞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并依法依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涉毒、涉黑涉恶、被判处刑罚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银行贷款  (四)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众反映强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