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真题
一、案情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点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当晚19点55分,洪某到达了现场,但没有发现蓝某,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蓝某此时到达了现场,与洪某一并从赵某身上和提包中出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2006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B公司就会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期届满时B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因
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3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从B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后,洪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到C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50万元。洪某归还了A银行的30万元贷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通过GPS定位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看到通缉后,得知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并给白某5万元现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同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藏身之处。随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对C小贷公司的事实,但否认自己对B公司构成合同罪,也没有交代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并且检举了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实是:2016105日,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发现办公桌
内有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便将信封和现金一起盗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现金(共8000元)时,意外发现信封里还有一张背面写着密码的银行卡。于是,洪某就对其妻青某说:“我捡了一张银行卡,你到商场给自己买点衣服去吧!”青某没有去商场购买衣服,而是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了4万元现金,但没有将此真相告诉洪某。
洪某检举的犯罪事实,是其与程某喝酒时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来的:黄某雇请程某伤害黄某的前妻周某,声称只要将周某手臂砍成轻伤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黄某预付给程某10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给20万元。程某跟踪周某后,威胁周某说:“有人雇我杀你,如果你给我40万元,我就不杀你了,否则我就杀了你。”周某说:“你不要骗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为了从黄某那里再得到20万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为程某真的杀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挡,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了周某手臂(构成轻伤)。周某因患有白血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黄某知道。
程某后来向黄某索要约定的20万元时,黄某说:“我只要你砍成轻伤你却把人砍死了,所以20万元就不给了”。程某恼羞成怒将黄某达成重伤。洪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与检举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讯问,洪某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虽然知道该犯罪事实,但一直未发觉犯罪嫌疑人)。
二、问题
请按照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与法定量刑情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等存在争议,请说明相关争议观点及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参考答案
(一)洪某、蓝某抢劫一案(预估2016年司法考试6分)
1.洪某、蓝某成立共同犯罪(预估1分)。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1)洪某、蓝某具有共同抢劫的故意;
(2)客观上两人有共谋行为,洪某有使用暴力的抢劫行为,蓝某有取财的抢劫行为,两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因此两人成立共同犯罪。
2.洪某、蓝某构成抢劫罪(预估1分)。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截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洪某、蓝某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抢劫的行为,因此两人均构成抢劫罪。
3.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抢劫罪(致人死亡)或标准形态的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预估3分)。
洪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抢劫的暴力行为,第二个行为是抛“尸”行为。实际上洪某第二个行为导致赵某死亡,但是洪某以为第一个行为导致赵某死亡。洪某发生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又叫“事前的故意”。关于事前的故意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抢劫罪(致人死亡)。
若认为洪某两个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一个抢劫行为,洪某对此行为持有概括的抢劫故意,则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观点二:洪某构成标准形态的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若认为洪某分别实施了抢劫行为和抛“尸”行为。则洪某第一个行为构成标准形态的抢劫罪。第二个行为过失导致了赵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行为触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4.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预估1分)。
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及犯罪结果负责任。蓝某、洪某构成共同犯罪。其共同故意的内容包含对赵某死亡结果的罪过,因此蓝某应对赵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二)洪某骗取贷款、租车质押、一案(预估6分)
​​1.洪某对银行不构成贷款罪、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预估2分,构成骗取贷款罪得1分)。
(1)洪某在骗取贷款时,仅为经营,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贷款罪。
(2)洪某虽然主观上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由于洪某及时归还贷款,所以不属于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或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