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定稿(2015.10.09)
为了减少试题的重复度和提高难度,每年也会有一些新增考点。这些新增考点一般都会连续考几年。所以,请新考生在复习真题时特别注意一下我们在解析中专门强调的新增知识点和
年开始,随着“兼顾应用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均衡考查”成为命题方针,考题的
年开始,刑法的理论性题目不仅数量增加,而且难度提高。每年都有数道题目专门考查不同的学术观点。这一命题特点迄今未变。2015年,考查不同学术观点的开放性题目显著增加。最近几年的刑法司考题目的共同特征是考查的都是实践中不常见的疑难案例,没有对刑法基础理论的深入掌握和良好的分析能力,很难回答正确。可以预见,2016
题目将更加灵活,考查考生的分析能力和刑法学理论素养的题目还将增加。要想在刑法科目中
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吗(2015题)?在丙投毒时,他的精神是正常的。那么,丙就要为自己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负责。所以,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很多题目看似不同,其实本质是相同的。例如,开射击穿着防弹背心的被害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拿着硫酸瓶欲泼向被害人,但未能拧开盖子是否属于犯罪未遂?为了致人死亡,花钱请人坐飞机是否构成故
意杀人罪?这三个问题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其实本质是一样的:这些行为是否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由于只有确实能够增加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所以前两个行为都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最后一个行为则不是。
,我们在本书中特别加强了对基础理论的解析。大家在学习
B.集资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行为与
2016年司法考试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确定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哪个行为的理论。认
的中断,只有结果能够被归属于介入因素时,才成立因果关系的中断。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
(1)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这三个因素在判断是否中断时非常重
如果由介入因素独立、直接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当然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虽然没有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它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此时因果关系仍然中断。同理,如果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起了一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确实是低概率事件,但并不能因此否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高楼上掉下东西(乙)直接砸死了人,这是
这种因果关系和甲误以为乙是兔子,对着乙开,结果杀死了乙是一样的。因此,这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可以直接肯定二者之间
集资案中,即使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也能认定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集资罪的因果关系是者实施欺骗行为,出资人因为被骗而参与。出资人有无贪利动机并不是本罪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