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1.25
第八讲 买卖合同
四、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 142~149 条;《买卖合同解释》第 11~14 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1 条)(★★★)
(二)风险负担及其移转的原则规定(★★★)
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交付的涵义: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见例 12)。
【例 12】5 月 1 日,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价款 5 千元。甲提出借用(租用也一样)该牛 3 个月,乙表示同意,6 月 1 日,该牛遭雷击死亡。①甲、乙于 5 月 1 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
交付,风险于 5 月 1 日移转给乙承担。②甲无须再向乙交付一头牛,乙须向甲支付买牛的价款,已经支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2.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因此:①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②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的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见例 13)。
【例 13】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①因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已经移转给乙承担。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 142 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1 条。
3.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合同法》第 149 条)。①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②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149 条(见例 14 和例 15)。③须注意: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
会发生移转。
【例 14】甲出卖给乙一匹赛马,价款 100 万元。甲交付赛马时未按照约定交付该赛马的血统证明。赛马交付乙后,因雷击死亡。①甲已经交付赛马,赛马死亡的风险由乙承担。乙应向甲支付价款 100 万元。②甲不能交付血统证明的行为构成违约,乙可以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比如请求甲承担 7000 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 15】甲出卖给乙 100 台电脑,但其中 10 台存在质量问题。乙收到甲交付的这 100 台电脑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发冲毁乙存放电脑的仓库,100 台电脑全部毁损。此例中:虽然乙应当承担电脑毁损的风险,但乙有权就 10 台电脑的质量问题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4.根据《合同法》第 147 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发票、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须注意:这里有一个状语,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三)原则规定的三个具体适用(★★★)2016年司法考试
1.货交第一承运人。
(1)《合同法》第 145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完成了现实交付,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见例 16)。
(2)须注意:《合同法》第 145 条要求两个前提:①“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若已经约定了交付地点,必须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交付,风险才能转移(见例 17)。②“标的物需要运输”。如果不需要运输,应按照《合同法》第 146 条处理。
(3)《买卖合同解释》第 11 条界定了“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内涵,包括两个要素:①指约定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②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例 16】北京的甲将 10 吨绿豆出卖给海口的乙,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但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于是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在丙运输途中,绿豆因泥石流全部毁损灭失。①甲、乙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货物需要运输。②自甲将绿豆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之时,风险移转由乙承担。
【例 17】甲向乙出卖 1 万斤柑橘,约定交货地点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办托运,运费由乙
承担,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①甲、乙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为乙的所在地,须于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风险才能发生移转。②柑橘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风险没有移转,应由甲承担风险。③此例不能适用《合同法》第 145 条,而应适用《合同法》第 142 条。甲尚未完成交付。
2.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买卖合同解释》第 12 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含义是:①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即标的物需要运输。②双方虽未约定送货上门,但约定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承运人,然后由承运人运交买受人(即:买受人指定了运输路线!)。③自出卖人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风险才发生移转(见例 18)。
【例 18】北京的甲将 10 吨绿豆出卖给海口的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负责运输到天津后交付给承运人海路运输给乙”。甲于是与丙、丁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至天津后交给海运承运人丁运交乙。①甲、乙约定,甲必须负责将标的物运到天津。天津就是指定地点。②甲将绿豆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时,风险没有移转,风险仍由甲承担。③丙运到天津后,在天津将
绿豆交付给丁时,风险才移转给乙。④这里,不采用“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而是采用“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规则。这是全新的规定。
3.出卖人依法提存。《合同法》第 103 条规定,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据此,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受领迟延 VS 提存
(1)《合同法》第 103 条与《合同法》第 143 条的关系,应予注意。
(2)买卖合同中,因受领迟延而提存的,适用《合同法》第 143 条,不适用《合同法》第 103 条。例如:2015 年 3 月 1 日,出卖人甲按照约定送货上门时,买受人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甲于 2015 年 3 月10 日提存。①此时,适用《合同法》第 143 条,自乙受领迟延时(2015 年 3 月 1 日)风险即移转给乙承担。②此时,不适用《合同法》第 103 条,风险不是自提存时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