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5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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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甲对⼄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额依房屋价值的⽐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额由戊⾃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使抵押权
2016年司法考试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第⼀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使抵押权。据此可知,戊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使抵押权。该解释第七⼗五条第⼆款规定,同⼀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的,当事⼈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可以就其中任⼀或者各个财产⾏使抵押权。本案中,丙、丁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因此,戊⾏使抵押权时⽆份额和先后顺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