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传染病信息报告采集交换
数据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传染病信息报告采集交换数据集的数据元类型、表示格式、描述规则、疾病监测数据集等,构建了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采集交换的数据集标准体系,为天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系统的建立提供统一数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1.1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GB/T 2261.2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婚姻状况代码
GB/T 3304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GB/T 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4396  疾病分类与代码
WS 363  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
WS 364  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
WS 365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
WS 375.9  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
WS 537  居民健康卡数据集
WS/T 303  卫生信息数据元标准化规则
WS/T 305  卫生信息数据集元数据规范
WS/T 306  卫生信息数据集分类与编码规则
WS/T 447  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规范
疫情最新数据消息WS/T 448  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
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国卫疾控评价便函〔2018〕2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行政区划代码 code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简称为行政代码,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识别符号,一般按照GB/T2260和GB/T10114两项标准执行。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相当于机关单位的身份号码。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划代码由民政部门确定、发布。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3.2
数据元 data element
用一组属性规定其定义、标识、表示以及允许值的数据单元。
4 缩略语
DE  (data element)数据元
HIV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AFP  (acute flaccid paralysis)急性弛缓性麻痹
ALT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谷丙转氨酶
HBsAg  (hepatitis B virus surface antigen)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抗-HBs  (antibody to hepatitis B virus surface antigen)抗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抗体
抗-HBc IgM  (antibody to hepatitis B virus core antigen IgM)抗乙肝病毒核心抗原IgM抗体5 数据元属性
5.1 数据元值的数据类型
数据元值的数据类型见表1。
表1 数据元值的数据类型
5.2 数据元值表示格式
数据元值表示格式中字符长度描述规则见表2。
表2 数据元值表示格式中字符长度描述规则
5.3 数据元值描述规则
数据元值的数据类型描述规则见表3。
表3 数据元值的数据类型描述规则
5.4 应用示例
5.4.1 示例1:S字符型
——AN10:固定为10个字符(相当于5个汉字)长度的字符。
——AN..10:可变长度,最大为10个字符长度的字符。
——AN4..10:可变长度,最小为4个最大为10个字符长度的字符。
——AN..20X3:可变长度,最多3行,每行最大长度为20个字符长度的字符。
5.4.2 示例2:N数字型
——N4:固定长度为4位的数字。
——N..4:最大长度为4位的数字。N6,2最大长度为6位的十进制小数格式(包括小数点),小数点后保留2位数字。
5.4.3 示例3:D日期时间型
——D8:采用YYYYMMDD格式(8位定长)表示年月日。
——DT15:采用YYYYMMDDThhmmss格式(15位定长)表示年月日时分秒。时分秒之前加大写字母“T”。如2020年3月29日15时10分9秒为20200329T151009。
5.5 说明
1)数据元允许值:参考相关国标、行标、地标,无标准的数据元在本标准中进行值域代码编
制。
2)监测病种:该项数据元是对应的疾病监测业务需要采集的数据,采集疾病种类以个人电子
疾病档案基本数据集中“监测病种”为准。
6 疾病监测数据集
6.1 个人基本信息的数据元值
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元值见表4。
表4 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元值
表4(续)
6.2 病例报告的数据元值
病例报告的数据元值见表5。
表5 病例报告的数据元值
表5(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