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序 言
  中国药科大学始建于1936年,原名国立药学专科学校(本科四年制)。1937年迁往汉口,1938年迁往重庆,1946年回迁南京。1950年更名为华东药学专科学校。1952年,齐鲁大学药学系和东吴大学药学专修科并入学校,成立华东药学院。1953年中南卫生专科学校药剂专修科并入学校。1956年更名为南京药学院。1986年与筹建中的南京中药学院合并,成立中国药科大学。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学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2001年江苏省药科学校并入学校。
  学校秉承“精业济”的校训精神,以“培育药界精英,研发普惠良药,贡献幸福生活”为使命,存心以仁,任事以诚,兴药为民,荣校报国,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熔铸成独特的治校品格。
  学校致力于建设成为国际知名,以药学为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药科大学,简称中国药大;英文名称为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缩写为CPU。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童家巷24号。学校设有玄武门校区(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童家巷24号,邮编:210009)和江宁校区(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邮编:211198)。学校可视需要并报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弘扬传统,与时俱进,科学发展。
  第七条 学校秉持“学术第一,师生为本,共生共赢”的办学理念。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开展专科教育、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学者或者知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根据发展需要自主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管理制度,自主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职级,调整教职员工津贴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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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提高自身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保护和尊重学术自由,鼓励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对于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教职员工,学校予以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实践与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公平获得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资助和荣誉称号。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引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药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
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