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 号】蚌政〔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要求,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16〕19号)中青苗、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补偿。
  二、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积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依据蚌政〔2013〕38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新的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怀远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五河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4.固镇县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青苗费
  青苗补偿费按1100元/亩执行。
  二、房屋
  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的(梅桥乡、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64平方米;马城镇在2013年8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64平方米;沫河
口镇在201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镇政府所在地宅基地面积为16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农村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64平方米),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房
草房
简易房、 工棚(间)
框架
砖混
补偿标准
1000
900
790
680
500
400
240
  2.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房屋,按照证照建筑面积,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五河县人民政府网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瓦房
草房
简易房、 工棚(间)
补偿标准
330
280
220
165
110
60
  (二)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5年内
6—10年
11年以上
补偿比例
100%
95%
90%
  (三)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
土地使用证
建房执照
补偿比例
100%
95%
90%
  三、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名   称
补偿标准
备注
下水道
水泥管
22元/平方米
砖石
10元/平方米
猪圈
有盖
200元/间
无盖
130元/间
鸡圈
70元/间
鱼塘
4000元/亩
不再另行支付 青苗补偿费
苇塘
1300元/亩
藕塘
2500元/亩
沼气池(砼)
2800元/个
液化气台
80元/个
自来水设施
含水表
210元/户
一户一表
650元/户
照明设施
含电表
130元/户
动力电
1300元/户
粪窑
土窑
70元/个
砖、水泥、石铺
110元/个
坟墓
单棺坟
1600元/座
双棺坟、回民棺
2200元/座
锅灶
高灶
210元/口
低灶
130元/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