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8年1929年10月29日,南京中央政府公布《公务员任用条例》,决定实行公
务员制度。民国22年1933年3月,公布《公务员任用法》,并于同年4月1日起实行。
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吸收中国古代官吏制度和西方文官制
度的经验而建立的选任官员的制度,亦称考铨制度。“考铨”含考选铨叙之意,即通过考试,按照资历或实绩核定官职的授予或升迁。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建立后,南京临时
政府、北洋政府、广州国民政府都设置了考铨机构,颁布了一些人事法规。但因军阀混战,政局动荡,并未建立起系统公务员制度,那时对公职人员还称“官吏”。南京国民政府成
立后,重新设计官制,陆续颁布和修正了一系列考铨法规,公务员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
从30年代开始,逐渐以“公务员”的名称代替“官吏”。
国民政府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显著、最具有本质意义的特点是它的党派性,一切公务
员均为国民党一党的私利服务。所谓公务员实是“党务员”。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政府职员必须加入国民党,为此国民政府专门发布了
《政府机关职员须入国民党令》。为确保政府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均忠于国民党,国民党中
央执行委员会指示国民政府发出训令,规定各机关用人三项标准,第一项,“须注意其人
在党内之历史,曾效忠党国而无反革命之言论者”;第二项,“务必每人专任一事,不得
身兼数职”;第三项,“须真正觉悟,奉行本党主义,忠实努力者”。国民党中央还规定,政府各机关“用人先尽党员任用,裁员先尽非党员裁减”。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改组后,设立考试院。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负
责考选铨叙事宜,是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和监督者。考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首任
院长为戴季陶。考试院主要由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组成,考试委员会主要负责各类文官和
专门技术人员的考试事项,而铨叙部主要负责公务员的登记、任免、审查、奖恤等铨叙事项。考铨组织设有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为考试院在各省地区设立的考铨处,分
支机构包括在各级机关内部设置的人事处室或人事管理员。人事管理人员受铨叙部指挥监督,其中设有
考铨处的各省的县市政府的人事管理人员,受各考铨处指挥监督,主管人员
由铨叙部任免。下面就考试和铨叙制度分别做以介绍。
各省公务员报考条件民国公务员考试
清王朝覆灭后,北洋政府废除古代官员九品制,学习西方,采取文官考试制度,并在1913年颁布《文官考试法草案》。该草案详细地写明应试者的准考条件、考试科目以及考试流程,共分4章20条。
基本规定:文官考试每3年举行一次,分为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两种。应试者年满21岁,且没有违法记录和未“破产”者,具有中学以上或相当于中学以上现在的中专毕业资
格之男子,均可应试。
甄录试:包含国文、历史、地理、笔算
初试:须对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财政学等七门主科进行考核,此外还有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五门附科,考试者可在其中选择一科加考
大试:现行法律解释、设案之判断、草拟文牍
普通考试:科目较少,只有国文、历史、地理、笔算、法学通论、经济学,另有一至两门与实际工作有关的考试内容。
但是,史料记载中这部草案公布后其实并未实施,北洋政府在1915年9月30日又公布《文官高等考试令》、《文官普通考试令》、《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和《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且分别在1916年6月和1917年4月举行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试和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试,并分别录取194名、295名应试者,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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