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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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住所地晋江市紫帽镇后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叶荣志,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景峰,*。
被告:王常江,*,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谢燕评,*,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以下简称晋江农商银行紫帽支行)与被告
王常江、谢燕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江农商银行紫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常江、谢燕评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农商银行紫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常江、谢燕评立即偿还晋江农商银行紫帽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49815.92元及截至2021年9月21日已欠的透支利息4840.5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的透支利息。
王常江、谢燕评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常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晋江农商银行紫帽支行申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于当日填写《福建农村信用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晋江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好贷3)使用须知及升降级账户约定协议》,声明已阅读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好贷)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同日,谢燕评与晋江农商银行紫帽支行签订一份《晋江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好贷3)担保协议》,自愿为王常江申领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好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晋
江农商银行紫帽支行经审查后向王常江发放卡号为6228********、额度为50000元、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的信用卡。上述信用卡到期后,王常江于2018年10月17日填写《晋江农商银行普惠金融贷记卡续卡申请表》、《晋江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卡好贷)使用须知及升降级账户约定协议》办理了续卡手续,并继续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好贷)透支取现、消费均不享受免息期,按日计息,收取的费用包括年费、透支利息等,首次申请的透支日利率调整为4,透支利率适用档次分别有2、2.5、32021年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告‱、3.5、3.75和4共6档,以季度日均存款及授信、用信额度相对应的等级确定,并根据结算账户上季度结算流量和季度日均存款,按季实行升级、降级管理。透支手续费(利息)为透支本金乘以当期费率乘以透支天数。同时,谢燕评在《晋江农商银行普惠金融贷记卡续卡申请表》上签名,申明其作为王常江的配偶,知悉并愿意共同承担因王常江使用普惠金融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王常江开通该卡后,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出现逾期还款,尚欠透支本金49815.92元及截至2021年9月21日已欠的透支利息4840.52元。谢燕评亦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王常江向晋江农商银行紫帽支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晋江农商银行紫帽支行诉请王常江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透支利息符
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予支持。谢燕评作为王常江的配偶,知悉该笔债务,并表示愿意共同承担因王常江使用普惠金融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依法应对王常江所负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常江、谢燕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王常江、谢燕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透支本金49815.92元及截至2021年9月21日已欠的透支利息4840.5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的透支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83元,由王常江、谢燕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洪新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吴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