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
川信联发〔2021〕64号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那么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节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五节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六节违反SC6000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定的处理
第七节违反有关现金出纳及储蓄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八节违反有关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九节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节违反有关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有关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有关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有关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四节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节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有关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有关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节违反有关平安保卫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节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节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节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节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一节调查程序
第二节经济处分程序
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节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
第五节其他处理程序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分方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条例、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2021年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告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和公布的业务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工作人员。
对于已经退休、退养的工作人员被发现在退休、退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方法予以处理,但只适用经济处分和党纪处分。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方法的规定,以经济处分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人员的责任。
〔二〕管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管理作用人员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领导作用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责任人的处理原那么。
〔一〕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方法上一律平等;
〔二〕在处理责任人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三〕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责任人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程度和应承当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四〕责任人违规行为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应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那么
第七条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有:
〔一〕经济处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和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待岗、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停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并处。
对违规行为按照本方法条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理时,还可视情况,同时给予批评教育以及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第八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可以解除。解除期限规定如下:
1.警告最短期限为6个月;
2.记过最短期限为12个月;
3.记大过最短期限为18个月;
4.降级最短期限为24个月;
5.撤职最短期限为24个月;
6.留用观察为观察期满后2年。
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期不能超过最短解除期限的一半。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3.原处分单位考察,做出决定。
第九条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做出的处分决定,有权委托下级单位进行解除处分考察,被委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察情况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条被处分人在解除处分后,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专业技术的恢复,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用观察处分解除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资制度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档次。
第十一条对于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经济处分。
第十二条因违规给信用社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受到纪律处分的责任人,所在的单位同时应给予扣减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分。
〔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含〕只计发根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含〕只计发根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解除处分后,按其新岗位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受到留用观察处分的,留用观察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津贴、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上级机构做出的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拖延、搪塞、执行不力,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纠正整改情况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对本单位违规人员的处理,拒不按照上级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依照本方法受到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人,四川省辖内农村信用社不得再行录用。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责任人,在解除处分以前不得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受到留用观察处分的责任人,考察期内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