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表彰和宣传烟草行业优秀技术工人,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规范烟草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是国家局(总公司)对烟草行业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烟草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烟草技术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烟草行业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由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公室确定。
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获得省级烟草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烟草行业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烟草技术能手的评选: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企业、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烟草技术能手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省级局(公司)按照分配名额推荐。推荐烟草技术能手候选人应提供申报表、事迹材料和经省级局(公司)认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第七条烟草技术能手评选实行国家局(总公司)和省级局(公司)两级评审制。国家局(总公司)设立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省级局(公司)设立本地区烟草技术能手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二。
第八条省级局(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烟草技术能手的评审工作,以及向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推荐烟草技术能手候选人的初评审工作。
第九条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负责行业烟草技术能手的终评审工作,以及向国家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的初评审工作。
第十条烟草技术能手候选人由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国家局(总公司)批准。
第十一条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从历届已获得烟草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中,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从历届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中,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
第十二条烟草技术能手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二)烟草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技师以上资格的,由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原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
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由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定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评选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国家局(总公司)及各省级局(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人[2000]2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评选表彰活动中弄虚作假者,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技术能手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烟草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的通知》(国烟人[1997]第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