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12.28
【文 号】
【施行日期】1994.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1994年12月28日 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认真做好铁道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统称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铁道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劳动工资部门职责
  (一)铁道中劳动工资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2、拟定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3、对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4、负责组建和管理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5、负责审核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6、负责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核,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胸卡,并对考评员实行综合管理;
  7、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8、对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9、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向铁道部劳动工资司申报本管区或本系统需要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管理本管区或本公司技师资格考评和技术等级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4、负责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5、承担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安排的或地方铁路部门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 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1、组织实施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负责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
  2、参与制定铁路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3、制定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4、指导铁路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5、加强与有关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6、积极参与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所鉴定工程(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原则上根据铁路现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
校分布及其检测设备等情况,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劳资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鉴定站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站(所)所在地区财政、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认真执行劳动工资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按照国家或铁道部批准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
得自行编制试题;
  3、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6、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接受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和劳资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接受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九条 技术等级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考评员由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和资格考核,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审核,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鉴定胸卡。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的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和对象
  第十三条 铁道行业特有工种由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鉴定;通用工种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