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5 养老护理员 (xx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制定 说 明 为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行为,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高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民政部组织制定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xx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即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xx年版)》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x〕5号)、《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xx年版)》(人社厅发〔xx〕26号)有关要求,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养老护理职业影响的基础上,以客观反映老年人照护技能技术发展水平及其对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为目标,明确了养老护理员的工作领域、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
二、本《标准》保证了体例的规范化,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养老护理现实需求。
三、本《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与xx年修订版相比,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变化: ——从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出发,将本职业等级由原来的四个修订为五个,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的发展要求,将社会关注的“失智照护”“能力评估”“质量管理”纳入标准。
——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进一步调整充实养老护理员职业功能,由原来的六项功能增至七项,分别为“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
——完善了文字表述,使之更加科学、准确和规范。
四、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研究编写。主要编写人员为:甄炳亮、雷洋、谢红、杨根来、屠其雷、张华、李洁璐、谭美青、侯惠如、王燕、易婕、张淑霞、李永奇、贾金凤。
五、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和中国就业培
训技术指导中心审定。主要审核人员有:俞建良、黄胜伟、李邦华、廖明、黄禹桦、何妮、肖成龙、鞠致礼、秦玺林、刘均娥、孙兆元、张陆、王港、郑志芳、田素斋、卢宾、黄秀娟。
六、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及上海、浙江、山东、湖南、重庆、贵州、陕西和南京、临沂等省(市)民政厅(局)等有关单位和索婉宁、林军玉、张雪英、孙钰林、王伟、曹苏娟、刘保英、李东云、王倩、马丹、冯妙妙、李美霖、孙文文、吴可染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七、本《标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养老护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xx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养老护理员 本职业包括失智老人照护员工种。
1、2 职业编码4-10-01-05
1、3 职业定义 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人格健全,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空间感和形体知觉能力较强;视觉、听觉正常;四肢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无学历要求。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相关职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等,下同。
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