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安全保密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4号)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审定的专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题库总称。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安全保密工作坚持“严格管理,积极防范,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题和答案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属于工作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密职责
第五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机构对本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负有安全保密责任,并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密工作职责:
(一)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各项法律和法规、制度;
(二)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建设、运行中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
(三) 负责对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建设、运行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
(四) 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安全保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与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命题、审定、校对、翻译、录入、传递、技术维护等工作的单位及由关人员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并对所有参与涉密工作的人员登记备案。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将安全保密检查作为经常性和制度性的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失密、泄密事件。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件,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主管单位,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于存放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毁损、丢失或泄密。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机构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公开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内容;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公开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内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组卷、编辑、排版、录入、演示等操作必须由专人在与网络实行物理断开的专用计算机上进行,并在专用计算机机身显著位置作出涉密标志。严格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或局域网,并不得通过无线输入设备(如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操作。涉密计算机的维修、报废应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存储、备份必须使用光盘介质,并在光盘介质表面作出
涉密标志。严格禁止使用软盘或带有通用串行接口(USB)的移动储存介质(如: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备份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涉密关盘介质的报废应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合成的试卷和答案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或其他能够确保安全保密的途径进行传递,严格禁止通过互联网或局域网传递。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调阅、组卷、销毁、存档等工作必须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参加过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命题、审定、校对、翻译、录入、试考等工作的单位及个人不得组织、参与或授意他人进行涉及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内容的培训、鉴定前辅导等活动;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准许,不得擅自撰写、印制、发布或出版涉及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内容的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资料或鉴定辅导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和答案的个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程,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