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 号】粤劳社函[2008]788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78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统一设置标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鉴定规定》和相关职业(工种)标准,我们组织制定了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我省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年检评估将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附件: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目录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
设置标准(试行)目录
1.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2.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3.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4.制冷设备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5.用户通信终端(移动电话机)维修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6.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7.摩托车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8.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9.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模具钳工)等钳工类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10.车工(数控车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11.铣工(数控铣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12.加工中心操作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13.模具制造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14.焊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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