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严格考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守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考核方法、职业标准和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实施考核、评审的人员。
二、全市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考评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
三、本守则的执行受市劳动保障局行政部门的监督。
四、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的考核与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及其一下国家职业资格的考核与评审。
五、考评人员应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对考核对象相应等级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检测和评价。
六、考评人员应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
术,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七、考评员应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八、考评员在执行鉴定任务时,应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肃考评工作作风。
九、考评员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
十、考评员要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十一、考评员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十二、考评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