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2009年修订)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1-06-16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兆欧表、万用表、示波器等电工仪器仪表和使用相应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对家用制冷器具、家用空调器具、家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动器具等家用电器进行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推理、学习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级、高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师和具有必要的家电产品测试修理仪表及工具设备的实践场所。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初级
职业
功能
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
一、家用制冷器具维修
(一)接待客户
1.能记录客户表述的
需维修家用电器的信
息
2.能记录客户的详细
地址,并约定维修时间
3.能向客户介绍维修
与维护政策
1.家用电器的工作原
理
2.家用电器的型号表
示方法
3.家用电器维修与维
护政策
4.接待客户基本程序
(二)电气系统维护能对家用制冷器具的
微处理器进行参数设
定
微处理器设定知识
(三)制冷系统维护 1.能清洗蒸发器内表
面与外表面的污物
2.能清洗冷凝器内表
面与外表面的污物
3.能处理产品的通风
与散热问题
4.能对蒸发器进行除
霜操作
1.家用制冷器具原理
2.蒸发器的结构及特
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3.冷凝器的结构及特
点
4.清洗蒸发器内表面
与外表面污物的方法
5.蒸发器进行除霜操
作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6.清洗冷凝器内表面
与外表面污物的方法
7.产品通风散热问题
的解决方法(四)其他项目维护 1.能对家用制冷器具 1.塑料及其胶黏剂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