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渭河流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 号】临政办发〔2017〕139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渭河流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7〕13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渭河流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西安市临潼区渭河流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448号),水利部、国土资源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渭河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水规计〔2017〕299号)及《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区为全省渭河流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涉及的26个区县之一。为做好渭河流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遵循水生态系统性、整体性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划定地渭河临潼段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内,对自然资源全要素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试点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
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权者的边界,为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问题导向
  树立绿发展、节约优先、保护为主的理念,加强对试点范围内水域、岸线、土地、林木等自然资源的统筹管理和严格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合理划分政府事权和监管职责,明确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强化监管措施。
  3. 坚持改革创新
  建立健全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监管制度,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结合渭河生态区建设,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4. 坚持物权法定
  根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的物权种类和内容,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渭河水流、岸线等水生态空间为登记单元,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三、工作目标
  1. 开展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科学划清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边界范围;
  (2)对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登记造册,明确国有自然资源产权主体;
  (3)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实现不动产登记簿与渭河水流登记簿关联。
  2. 探索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
  通过开展渭河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登记试点,以水流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重点探索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登记方法。
  四、具体任务要求
  1. 划分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依据《办法》和《实施方案》,划定渭河水流、岸线等水生态空间为独立登记单元,并对登记单元内的自然资源全要素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2. 开展渭河水流自然资源基本状况登记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2016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结合森林、草地、水等各类自然资源专项普查或调查成果,依据最新高分辨影像,对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以及数量、质量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入簿。
  3. 开展渭河水流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登记
  依据对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权属调查结果,由本区域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职责范围对登记单元内的自然资源全要素进行登记,划清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有关自然资源、不动产等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
  4. 开展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登记信息关联
  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成果,利用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已登记入库信息,探索进行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登记信息的关联。
  5. 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附图制定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结合国家土地所有权边界、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边界制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附图,明确自然资源登记范围线及界址点坐标、国家所有权权属范围线、地类界线、不动产登记单元线及地类代码等基本信息。
  6. 建立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登记信息数据库
  建立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相关关联。
  五、工作依据
  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5)《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
  (7)《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
  (9)《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3年);
  (10)《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
  (11)《陕西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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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
  2. 政策文件
  (1)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