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07.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党委:
  现将《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
2007年7月1日 
  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西安发布最新通知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第七条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六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党委会职数一般为三至九人,一般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一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经理层中除总经理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党委会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党委会应按时换届。
  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市国资委与企业董事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大中型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担任大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要通过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担任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的,一般具有经济工作经历,担任监事的还应熟悉财务工作;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二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两年或下一级副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
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经营管理者任职所要求的资格。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